在我国封建社会,对税收一直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制,但分成比例各朝不同。
《汉书》记载:汉代,县级是收税的基层单位,各县所征收的赋税除支付俸禄外全部上交郡,郡再核实汇总上报中央。“汉定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中央)。”即中央与郡一般实行对半分成。
唐初,中央与州的赋税分成仍是各占一半。唐代后期,实行“两税三分制”。“先是天下百姓,输赋(税)于州府”,然后,由州府将收入分作“上供(中央)、送(节度)使、留州”三部分。《旧唐书·王彦威传》记载:唐文宗时(公元826年~841年)“天下租赋,一岁所入,总不过三千五百余万,而上供之数三分之一蔫。”
宋朝初年,宋太祖对地方政府采取“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各州赋税收入除日常供给外,其余一概由转运使“辇送京师”。
到了元代,税收分成制继续向着有利于中央的方向发展。根据武宗时中书省“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的奏言,可见上交中央与留省自用的比例达到了7∶3。
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州县税收分为“起运”、“留存”两部分。每年各州县赋税征齐后,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将应上缴中央的税收“起运”至省布政司,听凭户部调用。“留存”部分划归地方用于官俸、军饷和办公经费等。“起运”与“留存”比例大体上为8∶2。
清代承袭明制,中央的户部拥有“制天下之经费”的权力,各省“留存”必须经奏准才能开销。清嘉庆末年(19世纪初),全国赋税收入3335万两白银,“留存”只有580万两,仅占18%。可见清朝前期的财税权力达到了中央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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