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时间:2010年03月15日 信息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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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二)税收管理员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

    (四)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规范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原则的差异分析

    (二)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三)扣除确认的差异分析

    (四)特殊业务的差异分析

    三、国税税收政策与法规

    (一)增值税法规与政策

    (二)消费税法规与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与政策

    四、地税税收政策与法规

    (一)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印花税

    (六)资源税

    (七)土地增值税

    (八)房产税

    (九)车船使用税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四)取消审批后续管理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减免税管理

    (一)减免税管理概述

    (二)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三)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四)减免税的备案

    七、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规程

    (一)税务管理

    (二)征收管理

    (三)税务稽查

    (四)税收法制

    (五)税务执行

    八、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

    (一)税源管理的意义

    (二)税源管理的方法

    (三)纳税评估

    九、税源调查及统计分析

    (一)税源调研报告、动态、信息的写作

    (二)经济与税源关系统计分析

    十、税务信息化知识

    (一)Windows2000操作系统

    (二)Word文字处理

    (三)Excel电子表格

    (四)PowerPoint演示文稿

    (五)计算机网络基础

    (六)税收管理信息化思路

    培训目标

    一是通过培训和学习,使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和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二是通过培训和学习,使税收管理员熟悉会计准则内容和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掌握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处理有关税收管理业务问题;三是通过培训和学习,使税收管理员精通各税政策与法规,熟练计算各种税;四是通过培训和学习,使税收管理员了解税收征管流程的有关内容,熟悉户籍管理、税源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基本任务,掌握其基本方法,重点是精通纳税评估的基本原理、指标体系以及评估方法;五是了解税源与经济的统计分析方法,学会编制税源调查报告等。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是其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二者共同构成了税款证收的基本环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这是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依托,必须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的有机结合。“集中征收”,是指地域上相对集中地受理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和征收税款。税款的集中征收是与机构、人员、办税场所的相对集中联系在一起的。“重点稽查”,强调的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增强威慑力。“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

    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具体包括:一是执法规范。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征收率高。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进一步适当提高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三是成本降低。既要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又要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四是社会满意。有效发挥税收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税务形象日益改善。

    (二)税收管理员

    1.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我国税务系统曾经长期实行税务专管员制度,过去专管员工作的基本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个人说了算、权力不受制约的弊端。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曾对专管员制度进行了改革.形成现在“征、管、查”三分离征管模式,但改革并不是放弃或削弱税源管理,专管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应该继续发挥。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完善事前、事后监控机制,确保税源、税基管理有新突破;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全面掌握情况,有利于实行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可以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更好地开展“零距离”、贴近式、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大案要案消灭于萌芽状态;可以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2.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l)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说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3)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4)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1)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2)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4)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6)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7)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含义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改变了过去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模式。按征、管、查分离的原则,税收管理员不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涉税审批、涉税案件稽查等工作。同时,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办法。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搭建了税企的联系、沟通机制,对堵塞管理漏洞、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到重要作用。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

    (1)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实行税收管理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2)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3)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4)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税收管理员分级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引入“能级管理”机制,按照税收管理员自身能力的不同、从事工作岗位任务轻重、责任大小的不同分级分类管理、以能定级。对不同能级的管理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南和作业标准,同时对每个管理员的工作情况和过程进行逐项记录,实行“工作底稿”制度。使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控制性。

    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5.税收管理员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手段加强管理工作过程的考核、监控。同时,应用现有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工作。

    6.税收管理员的培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规范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

    1.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原则

    (l)纳税服务的概念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2)纳税服务的原则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公开办税制度

    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4.纳税服务内容

    (l)税收宣传。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2)税务事项公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3)办税辅导。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4)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5)税收援助。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6)税务咨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7)审批效率。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8)日常检查服务。

    (9)税收法律救济服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随着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我国财务制度、税收核算逐渐与国际接轨,已经从以前单一的财务会计、税收核算向复杂的、更体现企业经营特色的、财务、税收相分离的方向转变,税务人员一下子难以透过复杂的经济现象看清其蕴涵的税收变化,税源、税基管理监控更加困难,同时许多企业开始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核算集中制,但基层税务人员的信息技术运用水平却与此形成落差,更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复杂多变的纳税环境,对税收管理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仅有税务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加大会计知识学习的力度。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原则的差异分析

    1.会计制度体系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熟悉《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了解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制度原则

    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原则。

    3.税收制度原则及其与会计制度原则的差异分析

    流转税销售额(营业额)确认原则;进项税额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二)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1)会计制度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已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上述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4)税收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及其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2.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l)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2)税收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其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三)扣除确认的差异分析

    1.存货业务的处理

    存货业务的会计处理;存货业务的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2.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业务的处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价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建工程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特别注意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核算时不确认收入,减少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成本增加在建工程成本。

    3.无形资产业务的处理

    无形资产的概念、特点、确认;无形资产的计量;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无形资产期末计价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4.“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处理

    5.工薪费用和三项费用的会计处理

    6.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7.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8.其他费用的处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和赞助支出;佣金和其他支出。

    (四)特殊业务的差异分析

    1.债务重组业务

    (1)债务重组的概念和方式。

    (2)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3)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4)债转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5)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6)混合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2.投资业务

    (1)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4)债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5)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3.非货币性交易业务

    (l)无补价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2)有补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与判断、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如何确认收益。

    思考题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是怎样的关系?

    2.收入的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有哪些差异?

    3.扣除项目的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有哪些差异?

    4.各种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有哪些差异?

        三、国税税收政策与法规

    (备注:本节内容不要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管理员掌握)

    (一)增值税法规与政策

    1.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在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3.增值税基本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的税收政策规定。

    (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规定。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4)其他规定。

    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3)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的人,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5.税率和征收率

    (1)17%税率的适用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13%税率和出口货物外,税率为17%。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13%的税率的适用规定。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6%的征收率的适用。

    (5)4%的征收率。

    6.应纳税额计算

    (1)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掌握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和特殊项目的处理;核定销售额的情形和方法;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合并定价方法下销售额的确定。

    (3)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扣减: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4)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④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⑤废旧物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的扣减

    (5)减税免税

    直接免税项目;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项目;减税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起征点

    7.增值税的管理

    增值税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税收收入约占全部税收的50%,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意义重大。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以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为龙头,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推动增值税管理水平上了新台阶。

    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以票控税就是通过发票掌握控制企业的进销项或者营业收入;网络比对是指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并凭卡计税,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比对验证发票是否缴税;税源监控是指要对税源进行全方位管理;综合管理是指各种管理手段和各税种管理要互相协调与配合。

    (二)消费税法规与政策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消费税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5.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6.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7.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8.掌握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税发[2005]133号)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与政策

    1.纳税人

    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

    2.税率

    基本税率为33%,两档优惠税率为27%、18%。

    3.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特殊收入的确定。

    (2)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基本扣除项目;限制扣除项目;直接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

    4.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2)递延资产的摊销。

    (3)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时分为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

    股权投资所得的含义: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方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作为投资回收和投资转让所得。

    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被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

    分得非货币性资产的的价值确定:股权票面价值、其他公允价值。

    分回后的税务处理: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补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销售资产和分配利润。

    转让时,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之和,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4)整体资产转让。

    转让方:原则上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但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受让方:后一种情形下,其受让资产成本以转让方原持有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5)整体资产置换。

    双方原则上都应分解为资产销售和资产购买两项业务;但交易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双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一种情形下,换入资产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6)合并业务。

    一般处理:被合并企业视为资产转让;合并企业按评估确认价值,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计算股份回购所得与损失;股东视为清算分配。

    特殊处理。

    (7)分立业务。

    一般处理:被分立企业视为资产转让;分立企业按评估确认价值,不得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特殊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所得优惠;新办“三产”优惠;利用“三废”优惠;困难性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优惠;社会性减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企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其他优惠。

    四、地税税收政策与法规

    (备注:不要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管理员掌握本节内容)

    (一)营业税

    1.征收范围

    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熟练掌握营业税税率

    4.计税依据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

    5.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6.精通税收优惠政策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

    2.税率

    基本税率为33%;两档优惠税率为27%、18%。

    3.熟练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和特殊收入的确定。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基本扣除项目;限制扣除项目;直接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

    4.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注意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递延资产的摊销。

    5.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时:分为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

    分配时:(1)股权投资所得的含义: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方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作为投资回收和投资转让所得。(2)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被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3)分得非货币性资产的的价值确定:股权票面价值、其他公允价值;(4)分回后的税务处理: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补税;(5)被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分为销售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业务。

    转让时: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之和,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6.整体资产转让

    转让方:原则上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但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受让方:后一种情形下,其受让资产成本以转让方原持有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7.整体资产置换

    双方原则上都应分解为资产销售和资产购买两项业务;但交易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双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一种情形下,换入资产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8.合并业务

    一般处理。被合并企业视为资产转让;合并企业按评估确认价值,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计算股份回购所得与损失;股东视为清算分配。

    特殊处理。

    9.分立业务

    一般处理。被分立企业视为资产转让;分立企业按评估确认价值,不得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特殊处理。

    10.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所得优惠;新办“三产”优惠;利用“三废”优惠;困难性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优惠;社会性减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企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其他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1.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征税项目。

    2.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3.熟悉税率并精通计税依据的计算

    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

    采用累进税率的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用比例税率的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境外取得所得的计算: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5.个人所得税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管管理要坚持“四一三”工作思路:四项制度是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一户式管理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惟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三个方面是强化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其中全员全额管理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方向。搞好全员全额管理,首先要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目前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代扣代缴。因此,要重点抓好代扣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同时,也要紧紧抓住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支付单位的管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和重点纳税人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促进全员明细申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同时,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推动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三个主要工作重点是:一是重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管理要与全员全额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全员全额管理,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纳税人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纳税人,适时补充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扩大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面,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在个人纳税申报方面要分两步走。目前要着重推行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和重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随着今后个人自行申报面的扩大,应与其他纳税人的双向申报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全员申报,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管理。三是重点纳税人的重点管理要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一方面,实行全员管理后,对重点纳税人的管理更要加强,要通过税务机关建立的全员联网的比对系统,实现对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的全额管理;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服务。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2.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农村。

    3.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包括县级市的市区),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5.税收优惠

    6.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印花税

    1.熟练掌握征税范围

    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了解纳税人

    3.了解税目税率

    4.精通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l)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个项目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4)从价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5)从量计税的: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

    (六)资源税

    1.了解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

    2.了解资源税的纳税人

    3.了解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4.掌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七)土地增值税

    1.了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4.掌握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计算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的计算与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的计算与确定。

    5.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6,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计算

    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八)房产税

    1.了解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了解房产税的纳税人

    3.掌握房产税的税率

    4.掌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精通房产税的计算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余值×适用税率

    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6.房产税管理

    在房地产业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税种有12个,分别是: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但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信息,可以加强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减少税收流失,有效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契税征收机关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再通过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准确、快捷传递这些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各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信息,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税收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九)车船使用说

    1.了解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2.掌握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3.掌握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4.掌握车船使用税的税率

    5.精通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和车船使用税的计算

    6.车辆税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基本办法是“一条龙”管理办法,要求税务系统对机动车辆税收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措施,强化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和使用各个环节的信息沟通,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税务系统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各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3.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4.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

    5.熟悉税收优惠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具体要求:一是管好税基,注重加强税源监控。管好税基,首先要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其次要完善台账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台账并追踪每年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再次要对企业申报的扣除事项进行认真审核。二是完善汇算清缴,努力提高申报质量。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要求,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三是要强化纳税评估,通过掌握各种信息资料,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四是实施分类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多种管理方式,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

为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

    1、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

    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3.税款预缴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必须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1.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

    (2)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3)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4)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6)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2.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1)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随着情况发展变化,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二是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较短,申报质量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但在2月15日前,企业部分相关财务事项可能尚未完结,有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加之年终岁末事务多,难以进行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等事项一般都在年度终了一定期间才能办结,往往审核、审批时间的滞后也影响年度纳税申报;三是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汇缴检查流于形式。原办法规定,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但此时纳税人汇算清缴还未结束,即使检查出问题也不能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办法的主要政策精神是: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赢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应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二是适当延长年度纳税申报时间。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是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四是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四)取消审批后续管理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 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2.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3.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核权限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中,应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4.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取消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5.取消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取消审核权后,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各类基金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和检查,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6.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必须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取消审批权限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

    7.取消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省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此项审批权限取消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现定和以下条件,加强评估和检查: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奖金已实际发放;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和条件在税前扣除。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以及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以及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等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税务机关和企业所负责任作出了具体界定。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此外,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审批权限和程序

    鉴于基层税务所(分局)是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考虑到有些省、市有直属征收分局等情况,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时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的金额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为防止地方政府干预造成摊派等在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鉴于财产审批情况的复杂性,有些企业财产损失的数额巨大,业务涉及的企业跨越很多地区,可能需要提高审批层次。但不论是哪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原则上都必须坚持不搞层层审批。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然后层报;企业也可以选择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责任上,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即使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层层发文传达,也不改变审批责任。

    2.企业财产和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

    根据税法中财产的性质和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资产的概念,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这与企业会计制度资产的概念有三点不同:一是不允许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的扣除;二是没有强调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主要差异是资产准备金;三是未包括长期待摊费用。这样就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3.财产损失即时申请扣除和申请时间问题

    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在不同年度可能执行的政策不同,为防止纳税人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财产损失,套取税收好处,必须严肃财产损失认定时间。企业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为方便纳税人,企业财产损失采取即报即批和年终集中一次性审批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证据的情况选择。申报财产损失规定在年度终了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主要是考虑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截止到四月底,由于省级审批需要六十日,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十日,如不规定截止时间,在年度申报前完成不了审批手续,影响企业的正常申报。

    4.财产损失的认定和条件

    规范审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凡需要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条件”要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法治原则。《办法》第五章至第八章对需要审批的各类财产损失重新明确了具体的审批条件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在审批条件和具体证据方面,一是参考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委,2003年10月31日),第一次对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进行了明确;二是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同时要求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否则内部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损失的发生。

    5.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当然不是指收付实现制)。而新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等8项资产提取跌价或减值准备,对于上市公司如果不提取准备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制度不再规定准备金的统一比例,而是由会计人员基于职业判断和适当依据确定提取方法和比例。对于这些依据即使中介机构在审计时与企业会计人员也会发生判断争议,很难用来作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标准。税法如果规定各项准备的统一比例,对有的企业可能高了,有的企业可能低了,又不符合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在企业8项资产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下,让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借鉴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引入了“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霉烂变质、没有转让价值或使用价值、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不可使用等情况,在不需要实际清理、报废等处理的情况下,就可以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办法》对这些判断标准进一步作了明确。

    6.企业财产损失审批中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审批的机关也可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由负责审批的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不改变企业申报责任,对已审批和核查的事项,税务机关和审计等执法机关仍然保留检查权;为尽可能不过分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提出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督检查可以有机结合。这样规定既强化了企业的申报纳税责任,也有利于界定税务机关内部事前审批、事中实地审核和事后检查的职责,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向基层下放。

    税务机关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意见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证据要求的申请误批,或税务机关违反程序误批,造成企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减免税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体而言,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减免税管理概述

    1.减免税的概念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2.减免税管理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3.减免税的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减免税的审批机关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1.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2.减免税的受理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5)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减免税的审批

    减免税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三)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减免税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2.减免税的检查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3.减免税审批岗位责任制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4)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减免税的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思考题

    1.什么是减免税?减免说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减免税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3.简述减免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七、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规程

    (一)税务管理

    管理服务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证件管理、核定应纳税额等部分。

    1.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包括对纳税人设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等的登记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出口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等的认定等工作及为后续的征收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通过税务登记,一方面可以便于税务机关全面及时地掌握纳税户数,准确掌握税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配置征管力量,有效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另一方面,可以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登记既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享有税收权益的证明。

    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规定。

    2.发票及账簿管理

    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全过程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有关发票印制、发票领购、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和缴销管理的规定。

    3.账簿管理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账簿设置、账簿保管等规定。

    (二)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包括:申报征收、纳税评估、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

    1.申报征收管理

    申报征收是通过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征收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逾期未申报和未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并实施处罚,以实现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能。

    重点掌握税控机推广应用的原理与方法。为了正确核实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推广和应用税控机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趋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原则。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原则是“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所谓“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国家标准(GB18240)作为系列标准,到目前为止,已发布并生效的有标准一:机器规范;标准二:IC卡规范;标准三:税控器规范;其他几个标准有的正在进行符合性验证,有的正在研究编制。“生产许可”是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分步覆盖”是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他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分行业、分类型逐步推行,除了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范围。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1)《通知》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应符合“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3)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况且税控收款机也无法替代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因此,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2.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3.税收计划管理

    税收计划管理是通过对经济税收情况的调查研究,重点税源的控管,税收计划的编制、编报和核批,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的完成。

    4,税收会计管理

    税收会计管理是通过对税收资金运动的核算与分析,对税收会计工作及其所反映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税收统计管理

    税收统计管理是通过对税收收入和征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核算与分析,对税收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连续性的原则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

    6.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是通过对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管理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收票证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征收管理的规定。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部分内容。

    税务稽查选案包括选案分析、稽查任务分配等。

    税务稽查实施包括稽查任务的分解落实、查前准备、稽查实施和稽查实施终结等。

    税务稽查审理包括案件审理的准备、案件审理、报表及成果分析等。

    税务稽查是将稽查执行结果送达被执行人监督其履行税务处理决定。

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规程》关于税务稽查的一般规定。

    (四)税收法制

    税收法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违法违章、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税务行政赔偿五部分内容。

    税收政策法规管理包括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修改、发布(废止)、传达、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和反馈税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税务违法违章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和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税务行政复议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制作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执行等的管理,对下一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参加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税务行政应诉管理包括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一审裁定和判决签收、结案、二审、税务机关申诉等。

    税务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通过赔偿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对由税务机关做出的侵犯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赔偿。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

    (五)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包括:一般税务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三部分内容。

    一般税务执行是税收征管各个环节通过税务文书的接收、登记、送达和税务执行报告等管理,将须送达执行的有关税务文书采用相应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通过一般和即对税收保全等形式,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以保证税款足额征缴。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自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思考题

    1.什么是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2.如何进行发票管理?

    3.什么是纳税申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4.什么是延期申报?什么是延期缴纳?

    5.什么是税收保全?税收保全应履行哪些程序?

    6.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税收强制执行应履行哪些程序?

    八、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

    (一)税源管理的意义

    1.税源管理的概念

    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收入的来源和渠道,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规范的、现代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全方位的信息跟踪和纳税控制,保证税收收入实现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税源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水平,税源管理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的质量,税源管理的程度直接决定着税收入库的进度。因此,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就要解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环节税源监控比较乏力的问题,研究探索强化税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税收收入高幅递增的同时,必须冷静地认识到当前税源管理基础薄弱,税收征管方式粗放。实施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才能使税收征管朝着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

    加强税源管理要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加强税源管理责任制。所谓“管户”,就是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管事离不开管户,不然就没有针对性;管户就要从具体事务人手,不然就失去工作内容。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都要通过逐户管理加以落实。要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对税源的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户籍管理、案头分析、咨询服务以及必要的入户检查、了解情况等等。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下户进行日常检查要有计划,避免多头重复,要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提出报告。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户籍管理,加强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要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2.税源管理的基本思路

    (l)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规模与分布,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一般可以按照纳税人所在区域,结合纳税人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实行划片管理。

    (2)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制度,与部分配合相结合。对不办理登记的纳税人也要从源头管住。

    (3)加强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全程监控,从而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些信息包括:资本结构(股东名单、人数、投资方式、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方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税收优惠);纳税资格(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核定或查账);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购产销、经营规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纳税鉴定;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享受减免税政策及金额;税务检查及其处理;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情况(包括公司并购。企业清算);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以上信息均是纳税人与税收有关的最基本的信息,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这些动态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动态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供征收、管理、稽查、计会统、机关与基层资源共享。

    (4)加强税源分析与税源动态监控。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采集和分析税源管理数据,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针对所辖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地区、行业、企业、税种、时限等对所辖税源实施结构分析监控。

    (5)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加强发票管理。税控装置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规范轨道,坚持“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原则加强管理。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监管。当前,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第一,虚开发票问题突出;第二,门市发票管理不严;第三,企业领购发票管理不严;第四,有奖发票制度急待完善;第五,违章发票查处不力。

    (6)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加强纳税评估。

    (二)税源管理的方法

    目前实际工作中税源失控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制度性失控。如果制度性安排不公正,或者有严重缺陷,如假福利企业、假校办工厂的泛滥,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制度上的缺陷。二是管理性失控。由于税务机关管理缺位而造成的税源失控,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就是管理性失控的突出表现。三是机制性失控。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的税源失控。最突出的就是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流失比较严重。四是信息性失控。有很多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甚至造假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税源信息征税必然会造成税收流失。

    1.税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纳税人的素质状况相适应;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相结合;税源监控要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

    2.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

    (1)重视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信誉好坏程度,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后,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办法,从而不断强化税源监控。一是对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监控网络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一般具有财务核算健全、财务电子化管理程度高、纳税意识较强、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税务部门重点监控并不需要过多的集中人员,而是集中人才,把那些具有较高知识,特别是既懂税收征管又精计算机操作应用的复合型人才集中起来,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实施监控。二是对市场税源实行集中征收划片管理。市场具有人员集中,地点固定,行业稳定,税源可观等特点,对市场税收适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实现税款集中征收。三是对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由于这部分纳税人分散,经营规模小,发展不平衡,税源难控管等特点,可将其分为固定业户、集贸市场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三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治理。四是对特殊税源实行跟踪监控,定期清理。特殊税源包括关、停、并、转企业,失踪户、挂靠户、非正常户。对这部分税源按地域分户到人,实行行业监控和户籍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如果出现关、停、并、转等情况,要提前介入依法对应征税款进行清算,防止税源流失。

    (2)重视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及登记制度,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监控。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形成户籍的一种手段,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第一道程序,是税源管理的基础,为此,须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纳税登记代码制度。

    (3)重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源监控数据的处理分析,强化纳税人财务核算监控及申报征收监控。不仅重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数据,还有各项申报征收数据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数据、经济信息与情况,同时还有原始采集的数据经过筛选、整理、汇总、分类或形成的数据,并按照不同职能部门的需求生成各种指标,来进行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的监控,确保纳税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应申报未申报户及欠税户,通过对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监控,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收流失。

    (4)推广运用税控装置,逐步实现对税源的电子监控。要转变单纯的以票控税的观念,不仅要继续保持现有出租车及餐饮、加油站税控装置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推广至娱乐业及商业零售行业,推广使用自动打印的卷式发票,通过电子化手续,通过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强化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信息的监控,通过税控装置实现对主要税源的监控。

    (5)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外籍个人离境时要注销税额登记,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情况证明,对境内外收入完税情况予以说明,并指出到离境时为止的时间内有无欠税情况,是否同意出境等。

    (6)重视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通过对税源户的入库税收收入的变动,根据宏观经济趋势、税制及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和征管变化情况等变动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下期税收收入,从而合理编制下年税收计划,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税的思想。

    3.税源管理的主要任务

    税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控辖区税源户籍登记及变动,管户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企业交易和财务会计指标及税收收入情况、中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税源调研分析等。

(1)通过日常巡查、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形式,对税源户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

    (2)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充分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比对信息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漏征漏管户线索,进行检查清理,督促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

    (3)根据经营规模、缴纳税额、核算特点、管理特性、行业类别等对税源进行分类。通过典型调查测算,建立与税源精细化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监控指标体系,对经济税源进行动态化管理。

    (4)收集整理重点税源企业的申报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履行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5)从中小企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找出能够据以测算企业销售额的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技术数据,确定适用的方法测算其销售额,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履行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6)以特殊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为管理切入点,在全面掌握其生产经营规律的前提下,按期采集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履行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7)通过个体工商户定额要素信息的定期采集或发票使用信息的定期采集,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公平合理核定或调整定额。

    (8)分户登记纳税人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违法违章记录等。按日记录税源管理实地调查或室内分析工作情况,并将重要经济指标、信息录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纳税评估

    1.纳税评估的意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搞好纳税评估,是基层税务机关和管理干部的一项基本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和相关信息数据,并辅之以必要的日常检查,了解情况,分析企业销售(营业)、库存、成本、实现利润、实现增加值等指标与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关系,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通过分析比较,摸清规律,发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增值率和各税种相对于其税基的平均税负等评估指标,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增强管理的针对性。

    2.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主要掌握纳税评估指标的含义、分类、分析指标及其预警值的设置方法。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营业外收支增减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付)账款变动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资产负债率等。上述指标可分为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五大类。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根据各自征管范围设置。国税机关主要设置增值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特定分析指标。

    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有: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进项税金控制额,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等。

    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有: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等。

    外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有: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资本金到位额,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借款利息,出口销售毛利率,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采购比率,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关联劳务交易额,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采购变动率,关联销售变动率等。

    (3)分析指标及其预警值的设置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还可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征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细化的纳税评估指标。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掌握各税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与运用原则。

3.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主要掌握纳税评估的对象范围、确定方法和依据、重点对象的选择。

        (1)纳税评估的对象范围。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3)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的选择。包括: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4)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5)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4.纳税评估的方法和重点内容

    (1)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案头初步审核比对,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设置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分析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2)审核分析的重点内容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基础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逻辑审核。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纳税调整及法定手续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期间比较。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其他内容。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5.评估结果处理

    主要掌握税务约谈、举证的对象、范围和基本要求,实地调查的基本要求,评估结果处理办法。

    (1)税务约谈、举证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约谈的范围主要是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监控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2)实地调查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评估结果处理

    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移交稽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评估分析报告和工作底稿。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思考题

    1.实施税源管理科学化与精细化,税收管理员要具备怎样的业务素质?

    2.如何实施分类管理?

    3.实施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房地产开发企业、制造业、商贸、物流等行业偷逃税分别有什么规律?国企、私企偷税、避税有什么规律?外商投资企业偷税、避税有什么规律?

    5.纳税评估工作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6.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有哪些?在你所管辖的税种中如何运用?

    7.如何确定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8.运用纳税评估方法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9.如何正确划分提请纳税自行改正和移交稽查的界限?

    10.当前税源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提高税源监控的效率?

    九、税源调查及统计分析

    (一)税源调研报告、动态、信息的写作

    1.税源调查报告的写作

    (l)税源调查报告定义、特点和种类。

    (2)税源调查报告的内容。

    (3)税源调查的具体方法。

    (4)税源调查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5)当前“税源调查报告”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2.动态的写作

    (1)动态的定义、特点与种类。

    (2)动态的采访。

    (3)动态的格式与写法。

    (4)当前“动态”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3.信息的写作

    (1)信息的定义与特点。

    (2)信息报送的意义。

    (3)信息报送的选题重点。

    (4)信息的收集、加工、提炼、表达与审核。

    (5)信息的格式与写法。

    (6)当前“信息”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经济与税源关系统计分析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把握经济增长与税源的关系,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而经济与税源的关系在形式上又存在潜在的、非确定性的关系,需要我们运用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税收分析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至关重要的工作。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税收管理中的问题、税源变动、税收增减的原因、征管存在的漏洞以及宏观税负变化、产业发展动态等。《经济与税, 源关系统计分析》立足于我国经济与税源关系的现实,运用相关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使税收管理人员通过学习,能够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会研究历史收入规律,对比经济和税源发展方式,深入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揭示收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意见和建议。

    1.经济与税源分析基本方法

    (l)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框架。

    (2)GDP的三种核算方法及内容。

    (3)经济与税源关系统计分析基本方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分组分析法;平均分析法。

    2.经济与税源关系的宏观分析

    (1)税收与经济关系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

    (2)经济税源与税基:法定税基、统计税基、计税税基、申报税基四个主体指标,还有三个相应的逐步缩减以上四个税基的税基指标,即:未核税基、免税税基、未报税基等辅助指标。

    (3)分析税收超GDP之谜。

    3.经济与税源关系的微观分析

    (1)税收与经济的微观分析,其显著标志是企业,企业税收与企业经济的关系。

    (2)建立微观税收分析指标体系。

    (3)指标体系应用分析方法。

    (4)“两税”分析指标结构分解。

    (5)企业所得税税分析指标结构。

    4.经济与税源关系的预测分析与税收能力估算

    (1)时间序列趋势判定及预测方法。

    (2)移动平均法。

    (3)指数平滑法。

    (4)趋势移动平均季节指数法。

    (5)回归分析及预测。

    (6)税收能力估算。

    5.经济与税源关系统计分析报告

    十、税务信息化知识

    (一)Windows2000操作系统

        使广大税务干部在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一些计算机的常用术语和基本概念;能较熟练使用Windows操作平台,掌握操作系统的启动、退出和切换。各种菜单操作和对话框操作。剪贴板的使用。能熟练的使用“资源管理器”对文件和文件夹等资源进行管理,能熟练的进行文件和文件夹的各种操作:选定、创建、复制、移动、重命名、删除等。懂得如何进行操作系统的一般系统设置并能熟练的使用各种常用附件。掌握一种中文输入法,并能熟练的进行中英文字输入。

    (二)Word文字处理

    能熟练的使用中文文字处理系统进行文档的创建、打开、删

    除、打印和打印预览等。会使用文档视图有效的组织文档。能熟练地进行文字的编辑(文本的输入、选取、移动、复制、删除、查找和替换等操作)以及文档的排版(字符、段落、页面格式化)操作。能熟练的通过样式和模块快速建立符合要求的文档。掌握文档处理系统的表格基本操作以及表格的格式化,掌握文字与表格的转换。

    (三)Excel电子表格

    能熟练的使用电子表格处理系统进行电子表格文件的创建、打开、保存和关闭;工作表的插入、删除、重命名和移动;进行工作表数据的分类、数据的输入和数据的填充;数据的编辑操作:修改、移动、复制、删除和清除;数据表的格式化操作。能熟练的使用常用公式和函数并进行正确的引用。掌握电子表格处理系统数据列表的概念、特点并能熟练的进行数据排序、筛选、分类汇总。掌握电子表格处理系统图表的生成过程和方法;能熟练的进行图表的编辑。

    (四)PowerPoint演示文槁

    掌握演示文稿(以 PowerPoint为基础)建立的基本过程、格式化、美化的方法、动画技术以及超链接技术。

    (五)计算机网络基础

    能熟练的使用浏览器以及在互联网上浏览并获取相关信息;懂得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信息交流。了解网络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主要内容:

    (1)计算机网络概述:网络的定义、发展、功能、分类、及网络的体系结构、通讯协议、ISO/OSI参考模型。

    (2)计算机网络的组成:计算机网络的网络硬件简介、网络操作系统、传输协议、Windows系统的网络功能。

    (3)网络的互联:网络互联概述、网络间的互联设备及通信技术介绍。

    (4)Internet及使用:IP地址、域名服务和基本服务、网络的基本操作(WWW、E-mail、FTP、BBS的使用)。

    (5)网页制作: FrontPage基本操作、网页设计操作介绍。

    (6)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数据加密概念,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及特征,病毒的防护和清除。

    (六)税收管理信息化思路

    “十一五”时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在多年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功能整合、业务重组、技术重构、系统升级,建设覆盖总局、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平台,建设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等4个应用系统,使之成为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率,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效率,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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