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房地产税收资料管理办法

时间:2010年04月18日 信息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房地产税收资料管理,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税收资料按项目管理制度分征地、建筑、销售三个环节进行归集、分类、整理、归档。

    在项目管理的同时,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按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资料。

    第三条  建立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相结合的房地产税收资料。电子资料指利用计算机录入、储存的登记类资料和统计类资料;纸质资料指由电子档案生成输出的资料及各类证照合同等文书类资料。

    第四条  房地产税收资料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类和非项目开发类两类资料。

    房地产项目开发类资料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包括立项、征地、建筑、销售、结算等环节的综合型资料;

    房地产非项目开发类资料指二手房交易及其它类型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资料。

    第五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类资料分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两种。综合资料指房地产项目税源登记清册、房地产项目税收征收总账、房地产项目分户征收台账;分户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档案内容分5类:

    (一)登记类:不动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房地产项目税源测算及税款结算情况统计表;

    (二)证照合同类:不动产销售许可证、不动产销售合同、不动产销售立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中标通知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使用证;

    (三)征收类:房地产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

    (四)票证类:税票复印件粘贴单(分环节),发票复印件粘贴单(征地、建筑环节)、销售环节可设制销售不动产发票号码登记清单;

    (五)其它类(房屋销售明细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交易合同复印件、购房方身份证复印件、契税税票复印件。本类资料另设档案盒进行归集保存。

    第六条  房地产非项目开发类资料(指二手房交易及其它)分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两种。综合资料指契税征收台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账;分户资料实行20户一档,档案内容为:契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双方身份复印件、房产(土地)证复印件、房产(土地)估价报告复印件、用地审批呈报表、减免税审批通知书、完税证复印件、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契税征收台账应分二手房、新建房、单纯土地三种类型分账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类资料由负责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税收管理员,按照立项、征地、建筑、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收集、录入、分类、归档、保管。具体流程为:

    (一)立项时,及时了解掌握已批准立项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税源预测,填写录入《房地产项目税源测算及税款结算情况统计表》中的税源测算内容及《房地产项目税源情况登记清册》;

    (二)征地时,按照档案目录所列内容收集征地环节的证照合同类、申报类、票证类资料,填写录入《房地产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中的征地环节内容、《房地产项目分户征收台账》和《房地产项目税收征收总账》中的征地环节内容;

    (三)建筑时,按照档案目录所列内容收集建筑环节的证照合同类、申报类、票证类资料,填写录入《建筑业项目登记表》、《房地产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中的建筑环节内容、《房地产项目分户征收台账》和《房地产项目税收征收总账》中的建筑环节内容;

    (四)销售时,按照档案目录所列内容收集销售环节证照合同类、申报类、票证类、其它类资料,填写录入《不动产项目登记表》、《房地产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中的销售环节内容、《房地产项目分户征收台账》和《房地产项目税收征收总账》中的销售环节内容;

    (五)结算时,填写录入《房地产项目税源测算及税款结算情况统计表》中的税款结算内容。

    第九条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类资料的管理过程中,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的,除按第八条要求收集资料、填写录入信息数据外,均要填写录入《耕地占用税征收台账》、《契税征收台账》。

    第十条  房地产非项目开发类资料由房地产专班审核岗人员,按照《契税征收操作规程》、《耕地占用税征收操作规程》进行收集、录入、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类资料一户一档,档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题面必须填写项目名称,副题可填写纳税人名称,其它内容按照《**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税款结算后,税收管理员整理好档案,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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