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案例分析题

时间:2007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1. A企业自建一厂房,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为程准备的种物资(含增值税)45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2)领用工程物资4000000元; (3)支付工程人员工资150000元,提取应付福利费21000元; (4)工程用水、用电98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5)辅助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30000元; (6)工程借款利息380000元。 (7)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存货。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 (1)借:工程物资      45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

    (2)借:在建工程        4000000          工程物资                4000000

    (3)借:在建工程      171000          贷:应付工资        150000              应付福利费       21000

    (4)借:在建工程     98000          贷:银行存款       98000

    (5)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0000

    (6)借;在建工程    380000 贷:长期借款       380000

    (7)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 借:原材料                 4273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2650

                                                           贷:工程物资                   500000

    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4679000         贷:在建工程     4679000  

    2. 某企业于2002年初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340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22300元,剩余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另外还领用了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20000元,应转出的增值税为34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5000元,工程于2002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要求:计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22300+20000+3400+40000+5000=290700元

    会计分录: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仓库      222300  贷:工程物资       222300

    ③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工程物资         11700

    ④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仓库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⑤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仓库  40000  

    贷:应付工资     40000

    ⑥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仓库    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00

    ⑦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290700  

    贷:在建工程--仓库 290700  

    3. 某企业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1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0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105300元,剩余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另外还领用了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5000元,应转出的增值税为255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25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5000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要求:(1)计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5300+15000+2550+25000+5000=152850元

    会计分录: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仓库 105300  

    贷:工程物资    105300

    ④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工程物资          11700

    ⑤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仓库      17550  

    贷:原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⑥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仓库     25000  

    贷:应付工资        25000

    ⑦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仓库     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00

    ⑧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52850  

    贷:在建工程--仓库    152850  

     4. 某企业接受外商捐赠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35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元,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计1000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请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 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35000-2000)*33%=10890元

    借:固定资产    34000     

    贷:资本公积     22110               银行存款      1000               递延税款     10890  

    5. 某企业购买的设备一台,售出单位账面原值70000元,其中原发生安装成本9000元,运杂费1000元。购进后发生新安装费10000元,运杂费1200元,实际支付设备价款56000元。   要求:编制安装完毕支付使用的会计分录。

 

    答案: 设备价值=56000+10000+1200=67200   

    借:固定资产 67200   贷:在建工程  67200  

     6.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一台,乙公司记录的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甲公司接受投资时,双方同意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确认投资额。请做出甲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 借:固定资产       90000      

                 贷:实收资本      90000  

    7. 某企业由于季节性生产经营需要,每年9-12月份的农产品收购季节,需租入货运汽车以满足进货需要,假设2002年9月租入汽车10辆,租期为4个月,每月租金40000元,共160000元,租金于开始时一次付清。请做出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 预付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分期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           40000

    贷:待摊费用      40000

 

    8. 某企业由于责任事故报废设备一台,原值4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在清理中,支付清理费用2000元,收到过失人赔款和残料变价收入款共计5000元,均通过银行收支。   要求: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 (1)注销账面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收到赔款及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4)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7000

 

    9. 某慈善机构捐赠汽车一辆,账面原价为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编制会计分录。

 

    答案: 借:固定资产 3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  

    10. 某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买设备一台,价款60万元,增值稅率17%,以银行存款支付,直接进行安装。(2)购买材料21.7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用于安装工程。(3)应付安装工程人员工资21.7万元。(4)安装完毕交付使用。(5)该设备预计使用十年,净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6)该设备用于交付使用后第五年初报废,在清理中,支付清理费2000元,收到过失人赔款和残料变价收入款共计3000元。   要求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答案: (1)购买设备:   借:在建工程-设备 70.2     贷:银行存款 70.2   

    (2)购买材料   借:在建工程-设备 21.7     贷:银行存款 21.7   

    (3)应付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设备 21.7     贷:银行存款 21.7   

    (4)工程完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13.6     贷:在建工程-设备 113.6   

    (5)每年计提折旧113.6×(1-5%)/10=10.792(万元)   借:制造费用 10.792     贷:累计折旧 10.792  

 (6)设备报废:净值=113.6-10.792×4=70.43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432     累计折旧     43.168     

    贷:固定资产    113.6   

    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0.2      

    贷:银行存款 0.2   

    收到残料:   

    借:银行存款额 0.3    

    贷:固定资产清理 0.3   

    借:营业外支出 70.3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332  

    11. 甲公司管理部门于2000年12月25日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并投入车间使用。该设备的原始价值为89 100元。预计残值收人为1 600元,预计清理费用为700元,预计可使用5年。   

    要求:(1)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该设备2002年的折旧额,并计算两者的差额。   (2)如果甲公司2002年对该设备的折旧方法由原来的年数总和法改为平均年限法,指出因折旧方法变更而影响利润表有关项目的名称(不考虑所得税)。   (计算结果不保留小数,小数点后四舍五人)

 

    答案: (1)净值=89100-(1600-700)=88200   

    按年限法,2000年应提折旧为88200/5=17640   

    按年数总和法,2000年应提折旧为:88200×4/15=23520   差额为17640-23520=-5880   

    (2)影响利润表相关项目有: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  

    12. 某工业企业2001年5月份发生如下有关固定资产业务: (1)月初“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为7600000元,“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为1600000元; (2)购入旧设备一台,其账面原值为5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双方协商价为35000元; (3)购入不需安装的新设备一台,该设备的买价为300000元,运输费20000元,途中保险费为8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4)盘盈机器一台,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20000元,估计折旧为6000元,经批准,该盘盈设备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处理; (5)以一台设备对外投资,该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00元,累计折旧30000元,双方确定按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一台设备报废清理,该设备原价为60000元,已提折旧58000元,取得的残值收入3000元,支付清理费用1000元; (7)本月发生固定资产资产日常维护修理费10000元。 假设该企业没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要求:编制有关业务会计分录;

 

    答案: (1)购入旧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35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      

    (2)购入新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328000     贷:银行存款             328000

    (3)盘盈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14000 经批准转销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14000     贷:营业外收入           14000    

    (4)对外投出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

    (5)固定资产报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累计折旧       58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6)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费: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13. 某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买设备一台,价款100万元,增值稅率17%,以银行存款支付,需进行安装。 (2)购买材料20万元(含增值税),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用于安装工程。 (3)应付安装工程人员工资23万元。 (4)安装完毕交付生产车间使用。 (5)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6)该设备用于交付使用后第四年末报废,在清理中,支付清理费2000元,收到过失人赔款和残料变价收入款共计13000元 要求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1)购买需要安装设备: 借:在建工程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2)购买材料 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  20  贷:银行存款    20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20  贷:工程物资 20

    (3)应付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23  贷:应付工资 23

    (4)工程完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60  贷:在建工程 160

    (5)每年计提折旧160×(1-5%)/10=15.2(万元) 借:制造费用  15.2  贷:累计折旧 15.2

    (6)设备报废:净值=160-15.2×4=99.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99.2   累计折旧  60.8  贷:固定资产    160 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0.2  贷:银行存款  0.2 收到残料: 借:银行存款  1.3  贷:固定资产清理1.3 借:营业外支出 98.1  贷:固定资产清理98.1

 

    14. A公司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20000元,采用成本法核算。C公司于2001年4月2日宣布分派2000年度的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300000元,其中股本1000000元,公积金为1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300000元;2002年4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万元。 请做出上述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的账面价值。

 

    答案: 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2001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2001年4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100000 ×10% )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3)2002年4月2日宣告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00000+350000)- 投资后到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300000)× 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 = 5000元。   借:应收股利        35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长期股权账面价值=120000-10000-5000=105000元

 

    15. A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购入一项无形资产,价款6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2)       企业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申请过程中发生注册登记支出共1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3)       外单位投资一项专利权,双方确认价值为700000元; (4)       本期无形资产摊销2000元; (5)       将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0000元,支出与转让有关费用3000元,营业税率为5%。 要求:根据经济业务作出会计分录。

 

    答案: (1)借:无形资产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3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3)借:无形资产           70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0

    (4)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2000          贷:无形资产                      2000

    (5)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7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000                 银行存款            3000  

    16. A公司2003年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出租一项专利权,取得租金收入20万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应交营业税1万元。 (2)对一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出租一项专利权

    借:银行存款      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

    (2)对一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6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17. 某企业购入一项专利权,支付款项150000元,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10年,买入2年后,将其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一次性收费60000元;买入4年后,又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个企业,收取价款110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企业购入专利权、按月摊销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转让所有权的会计分录(不考虑相关税费)。

 

    答案: (1)购入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按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1250        贷:无形资产       1250

    (3)转让使用权时: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

    (4)转让所有权时: 无形资产摊余价值=150000*6/10=9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无形资产        9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  

    18. A企业2000年1月1日从B企业购入一项专利的所有权,以银行存款支付买价和有关费用共计100万元。该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5年,合同规定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假定A企业于年末一次计提全年无形资产摊销。2002年1月1日,A企业将上项专利权出兽给C企业,取得收入90万元存入银行,该项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1)编制A企业购入专利权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项专利权的年摊销额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与该项专利权转让有关的会计分录并计算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净损益。(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借:无形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年摊销额=100÷10=1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   贷:无形资产      10

    (3)借:银行存款      9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   

    无形资产  80  

    营业外收入 5.5

    转让净收益=90-4.5-80=5.5万元  

    19. 海山公司从外部购入一项专利权,价款为260000元,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在购入过程中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有关费用合计16000元,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发生的成本共计300000元,规定的有效期限为8年;同时接受华光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的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600000元,期限也为10年。三年后,海山公司将该项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山公司,取得转让收入为250000元,并将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金牛公司,商定每年由金牛公司支付转让费50000元,海山公司在负责培训的过程中发生有关费用1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 各项无形资产取得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276000         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3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00000

    贷:银行存款                    576000               实收资本                    600000

    各项无形资产每月摊销时: 专利权每月摊销=276000/120=2300元

    非专利技术每月摊销=300000/96=3125元

    土地使用权每月摊销=600000/120=5000元

    借:管理费用                          1042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2300        

    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3125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

    转让时专利权的摊余价值=276000*7/10=193200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无形资产    193200                

    营业外收入 56800

    转让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时:

    每年收到转让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支付有关费用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0. 2001年1月1日,甲企业外购A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A无形资产的有效年限10年,已使用1年。甲企业估计A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2年12月31日,由于与A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A无形资产发生价值减值。甲企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18万元。 2004年12月31日,甲企业发现,导致A无形资产在2002年发生减值损失的不利经济因素已全部消失,且此时估计A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从无形资产购入到无形资产使用期满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2001年1月1日购入 借:无形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2001年摊销,根据孰短原则,应按5年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20     贷:无形资产  20

    (3)2002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 20     贷:无形资产 20

    (4)2002年计提减值准备: 2002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为60万元,甲企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18万元,该无形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42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42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2

    (5)2003年摊销: 2003年1月1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万元,在剩余3年内每年摊销6万元。

    借:管理费用  6   

    贷:无形资产 6

    (6)2004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  6     贷:无形资产    6

    (7)2004年12月31日减值损失转回: 2004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前的账面价值为6万元,其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因此,应将减值准备转回14万元。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14    贷:营业外支出14

    (8)2005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 20 贷:无形资产 20

    (9)2005年转销无形资产和相关减值准备的余额: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8  贷:无形资产  28

 

    21. 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日后摊销业务如下: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注册费用、人员培训费及筹建人员工资费用80000元。 (2)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80000元,在营业后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答案: (1)借:长期待摊费用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借:管理费用           8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80000  

    22. 根据以下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1)在企业的筹建期间发生下列费用:以支票支付注册登记费5000元;以现金报销差旅费12000元;以支票购买办公用品20000元;以现金45000元支付职工工资;以银行存款2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其中12000元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企业于当年正式投入运营,将开办费一次计入当期。 (2)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00元,应负担的税款5100元,应负担的工资费用12000元,福利费用168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改造完工交付使用。房屋的租赁期为5年,投入使用后按月摊销其价值。

 

    答案: (1)筹建期间

    借:长期待摊费用  90000          固定资产          12000  

    贷:现金                   12000            银行存款          45000            应付工资          45000

     借:应付工资    45000     贷:现金          45000 借:管理费用               9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90000

    (2) 借:长期待摊费用    5378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100              

    应付工资         12000             

    应付福利费      1680             

    银行存款           5000

    每月摊销=53780/60=896.33元

    借:管理费用           896.33      

    贷:长期待摊费用   896.33

 

    23. S市税务稽查局对本市的P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可能将产品运往外地销售而不走账,不做销售处理,经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帐,有一外地客户的应收款内容不明,怀疑是货款,为查明事实,稽查局到S市码头查询给公司的货运情况,码头以难以查找为理由,拒绝了税务机关的检查。 问:(1)税务机关可否到码头查询P公司的有关情况。 (2)到码头查询时应出示哪些必备的手续。 (3)对S市码头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1)税务机关可以到S市的码头查询有关的情况。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5项的规定。 (2)税务机关在查询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税务机关可以对码头拒绝检查的行为,依据《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2004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1)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税务机关应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S月20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5. 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03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03年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答案: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6. 某基层税务所2003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3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3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2003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3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问:(1)县国税局是否应予受理?(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1)县国税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①执法主体不合格。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6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②执法程序不合法。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③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税务所没有经县国税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7.2006年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2004年5月份帐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 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答案:税务机关应当退还,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税款的方式有: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28. 2005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国税局在商业零售行业中依法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超市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国税局局发现该超市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国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案: (1)有法律依据。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处理;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理。

    (2)A县国税局的决定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29. 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5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答案:(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30.1999年7月某税务机关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责令限期补缴所偷税款以及一倍罚款。然而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分期缴纳的申请。2000年5月,因企业仍未缴纳上述款项,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以上税款及罚款的申请。 请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该申请?为什么? 

    答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于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被执行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95天(15+180)内;对于不服处罚行为已经起诉的,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被执行人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95天(15+180)内;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不起诉也不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被执行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40天(60+180)内。本案中,某企业1999年7月接到税务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税务机关应当在240天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1.1999年12月11日A市(地级市)B区国税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对某拉丝厂进行纳税检查,经查该厂于1998年6月至10月,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6份,计增值税税款87189.39元,已全部入账并抵扣,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6份专用发票的票、货不相符。于是1999年12月20日B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符,以现金支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补缴已抵扣税款87189.39元。限该厂于199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该厂未缴分文税款,于2000年1月15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B区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00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B区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B区国税局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请问:(1)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2)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才能申请复议;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本案当事人是对B区国税局作出的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前必须先缴清税款。申请人未按规定缴清税款,不符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2)法院的裁判错误。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持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决定。     32.2002年5月,清风纸厂因不服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该厂不服,以县国税局为被告,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复议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但是县国税局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充分,判决撤销了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县国税局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县国税局原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但复议机关已补充了相关证据,并且上诉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因此,改判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请问:复议机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决定与判决哪一个是正确的?为什么? 

    答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告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的依据。因此,复议机关和二审法院的决定与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 

    33.某税务所于5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称经营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张某有逃避纳税 义务行为 。某税务所遂责令张某在5月25日前缴纳5月份应纳税款1000元。张某表示愿意缴纳,22日上午,该所税务人员李某与该所临时工赵某二人经所长批准,扣押了其价值相当于1000元的 鲜鱼,并于23日上午按市场最低销售价格出兽,以销售所得800元抵缴税款。5月26日,该所通知张某缴纳未抵缴的200元税款,张某不服,于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2)依案情分析,张某能否胜诉,为什麽? 

    答案: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和《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张某可以胜诉,因为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的错误:一是税务所接到举报后,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就责令张某补缴税款1000元,程序不当;二是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限未到,即采取扣押措施,不当;三是临时工赵某不是税务机关人员,没有执法权,不得上岗;四是鲜鱼按市场最低销售价格出兽不妥。

    34.某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A为定期定额征收户,每季核定销售额为3000元,A每月正常申报纳税。2001年6月15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后发现,2000年7月至12月, A的销售收入达20800元,遂依法对其作出了6月30日前补缴税款560元,并处所偷税款二倍罚款1120元的决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以自 己所核定税款已正常申报缴纳为由,拒不执行。7月1日,稽查局报经县局局长批准后,扣押 了其价值相当于560元的服装,并开付了扣押收据,并于7月2日依法进行了拍卖。A以不服稽查局的强制执行措施为由,于7月5日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于7月15日作出了维持决定。A不服,以县国税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法院裁决不予受理该案。 请问:县国税局和县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县国税局和法院的行为是正确的。理由: (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案例县国税稽查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所以,县国税局做出的维持决定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县稽查局的决定,所以,A以县国税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35.据群众来信反映,某粮食加工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采取向粮食加工者收取的加工费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根据这一线索,某县国税局于2001年5月17日对该粮食加工公司实施税收专案检查。经查实,该粮食加工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共取得加工费收入150万元,未入帐,已构成了偷税,于是县国税局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粮食加工公司作出了追缴偷税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80%罚款的决定。该粮食加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县国税局对粮食加工公司的处罚决定无效,决定予以撤销。 请问: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答案: 该粮食加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到2001年5月17日为止已超过了2年,超出了法定的追究时效,所以人民法院要撤销县国税局的这一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粮食加工公司的这一税收违法行为没有连续状态,即从1997年开始,到1998年底结束,按照从行为终了之日(1998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2001年5月17日止已超过2年。 

    36.李大双与李小双乃兄弟,李大双18岁,李小双13岁。李小双与其同班同学刘进发生纠纷,李大双与李小双在刘进回家的路上,拦住刘进揍了一顿,刘进告到派出所。派出所对李大双、李小双处以每人罚款50元的处罚。刘进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兄弟俩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1)李大双兄弟俩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可起诉,刘进、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李小双可否委托其兄李大双为代理人?为什么? 

    答案: (1)可以。被害人或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裁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安局为被告,刘进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关系人。  (3)李小双不能委托其兄李大双为诉讼代理人。因为李小双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由法定代理人委托李大双或他人代为诉讼,不能由李小双委托。

    37.凌某(家住A市甲区)与朋友潘某(家住A市乙区)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2001年4月,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A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住所在A市丙区),于5月24日对凌某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位于A市丁区)执行。凌某不服,口头委托其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                                      (1)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对凌某妻子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3)如果凌某被释放后的2000年7月4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4)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被告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的,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应如可处理?  (5)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教养决定作出什么类型的判决? 

    答案: (1)可以向甲区、丙区、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2)应当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向凌某核实口头委托。 (3)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凌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人身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4)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证据和依据。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不能将其作为二审裁判的依据。 (5)撤销判决。

    38.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五星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10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五星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五星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五星商场的行政雕偿诉讼不予受理。    (1)五星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    (2)受诉法院对五星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受诉法院将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某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答案: (1)正确  

    (2)不正确。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3)不正确。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行政诉讼的被告。  

    (4)可以。诉讼中的第三人。

 

    39.2003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

 

    答案:(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0. S市甲商场与乙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合同,双方于2001年8月6日发生争议。甲商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S市商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确认该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决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乙空调厂不服,向S市工商局申请复议,S市工商局经复议,于2001年10月13日作出决定,驳回乙空调厂的申请,维持原确认。乙空调厂不服,于2001年10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为终局确认,因此该市工商局的确认属《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并表示如法院继续审理,它将拒绝出庭应诉。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未出庭。     (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谁?空调厂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     (3)本案应如何处理?     (4)本案审理时,应以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     (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法院才能受理空调厂的起诉?

 

    答案: (1)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援用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案的被告是S市商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由该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应继续审理并可作缺席判决。

     (4)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

    (5)如果S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受理。

 

    41.王宇,男,36岁,河上县河下乡上下村村民。1999年4月28日,A厂在B地扩建厂房,将工程交杜安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安未经王宇同意,便在王宇的责任田东南角挖地拌灰,直接影响王宇的小麦生长。王宇多次劝阻,但杜安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安的非法侵害,以保护小麦生长,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河上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于6月5日作出(99)第7号处罚决定,以王宇干扰杜安正常施工,殴打他人,造成杜安轻微伤害为由,对王宇处以50元罚款。王宇不服,找到子午律师事务所江律师咨询。王宇陈述事实如下:杜安在王宇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枝叶枯黄。王要求杜易地施工,根本不存在干扰杜安正常施工的问题。在制止杜安损害麦苗、麦田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某、齐某、单某等可以证明。杜安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轻信他一面之词,对自己罚款50元。江律师经查看现场,及向有关村民了解,王宇所述属实。     [问题]     (1)县公安局对此事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根据是什么?     (2)如果王宇提起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如果王宇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4)如果王宇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案: (1)不合理、不合法。王宇没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事实,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应当责令杜安纠正侵犯王宇利益的行为。

    (2)河上县人民法院,如河上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公安机关维持河上县公安局所作裁决的,以河上县公安局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可以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42.甲与乙系同一单位的职工,某日因评职称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后发展到打斗,两人互有伤害。县公安局对甲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裁决甲赔偿乙医疗费200元,对乙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并裁决乙赔偿甲医疗费100元。甲对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甲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由甲赔偿乙医疗费100元,对乙的处理予以维持。甲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甲的处罚,甲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准许撤诉。人民法院遂对案件继续审理。     [问题]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3)乙可否参加本案的诉讼?为什么?     (4)人民法院在裁定不准许甲撤诉后,是应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还是仍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答案: (1)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公安局在对甲的行为的处理结果上对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改变。再者,依 据《行政诉讼法》第13、14、15条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在对甲的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而,被告就是市公安局。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乙与被甲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人民法院仍应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3.下岗职工周某欲开办一家书店,在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申请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县工商局在收到周某的申请材料后,既不颁发,也不拒绝。周某为此多次向县工商局主管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人员质询,均未得到答复。数月后,周某对县工商局置颁发执照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对周某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何时颁发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法院无权干涉,由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题]     (1)县工商局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县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行政相对方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决定颁发许可证照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照的答复。本案中,周某向县工商局提出颁发营业执照的申请,而县工商局却对其合法申请置之不理且迟迟不予答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2)周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周某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却对周某的合法申请不予答复。周某对县工商局的这种做法不服而引起的行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周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该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法院无权干预,这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4)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周某的起诉,经审理后判决县工商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44.某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处以王某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1)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所提出的新证据?     (3)二审法院能否直接依据新证据改判本案?为什么?  、

 

    答案: (1)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在一审拒不作证,也不出庭,可以按证据不足处理。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据此,本案中,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正确的。  

    (2)二审法院不能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  

    (3)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县卫生局提供的新证据改判本案。因为县卫生局未能依法在一审时提供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45.李某在某市A区投资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集体企业),1999年因偷税被A区国税分局处以8000元罚款,李某不服,以区国税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本案中原告是谁? (2)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被告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原告是食品加工厂; (2)按撤诉处理; (3)可以缺席判决。

 

    46.李某在市区开办了一家家具厂(集体企业),2001年因偷税被市区国税分局处以8000元罚款,李某不服,以市区国税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本案中原告是谁? (2)如果原告起诉后,国税分局改为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原罚款中的3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撒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被告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因为市区国税局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家具厂作出的,所以只能由家具厂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改变前的行政行为;

    (3)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原告申请撤诉; (4)被告经两次传唤仍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47. 某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周某等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8年5月6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三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8年10月7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周某等人为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可否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答案: (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造纸厂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超过15日不起诉即意味着起诉期限届满。具体到本案,5个月中扣除15日的起诉期限,也远远未超过180天。因此,环保局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周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政处罚,但迟迟不予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定职责,属于失职行为。因此周某等人可以对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本案中,尽管环保局已作出过罚款并责令停止排污的行政处罚,并且造纸厂已经履行这一处罚决定,但如果环保局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吊销造纸厂的排污许可征的话,完全有权力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

 

 

    48. 某乡人民政府批难了本应由县土地管理局批准的余某的占地建房申请。一年后,县土地管理局认定乡政府的越权批准行为无效,并作出了拆除余某已建房屋的处罚决定。余某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并判令乡政府赔偿因越权批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2)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答案: (1)余某的两项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即如果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则不存在损害赔偿之诉;如果请求乡政府赔偿损失,则意味着接受处罚决定,也就不能提出撤销之诉。因此,余某不应同时提出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但在本案中,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是乡政府是否应赔偿损失问题的前提,并根据诉讼进展决定是否提出赔偿请求。  

    (2)如果法院就撤销之诉进行审理,则乡政府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因是:首先,乡政府同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维持或撤销,将决定乡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其次,原告余某的占地建房行为是以乡政府的批准行为为前提的,如果余某对占地行为并无过错而被法院确定为非法的,其损失应由乡政府赔偿;最后,只有将乡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累讼和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如果余某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乡政府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如果余某对乡政府的批难行为提起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予以立案审理的,则乡政府是被告,县土地管理局是第三人。

 

    49.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乙丙作出的,乙丙有权起诉。市政府的行为虽然不是针对乙丙丁作出的,但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直接影响了乙丙丁的权利,乙丙丁有权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4、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50. 外商C在某县投资开办了一加工厂,2001年因偷税被县国税局处以10000元罚 款。外商 C不服,以县国税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国税局为息事宁人,改为对该加 工厂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其已缴纳罚款中的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不再提起诉讼。 但未申请撤诉。

    请问:(1)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2)如果原告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被告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中,某县国税局虽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表示同意,不再提起诉讼,但未申请撤诉,因此,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原告提起的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关 键 词:试题 税收 管理 业务
  •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资料来自于作者发布、网友推荐和网络收集整理而来,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写作参考,请勿原版抄袭、发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更正。
  • 上一篇:稽查业务综合测试题
  • 下一篇:山东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技能竞赛考试试题(一)
  • 相关新闻

    我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