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1年11月16日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某县上善镇彩瓷厂(“三资”企业,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与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勾结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0万元(其中含该厂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4万元),2002年2月底案发。
请问:该厂构成什么犯罪?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某县上善镇彩瓷厂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0万元中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4万元属于偷税性质,应根据该4万元占其当期应纳税额的比例确定其是否构成偷税罪,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对于其所骗取的6万元出口退税款,则应依照刑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其所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 安通汽车修配安装公司为个体经济组织,某税务所所长古力在检查安通公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示意如果安通公司能想办法换成集体营业执照,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安通公司遂同一集体企业合谋换发了集体营业执照,安通公司每年给该企业1万元。古力明知安通公司的个体性质不变,却亲自为其修改减免税申请书,并让下属拟写报告经古力批准后上报,并将安通公司原所缴税款大部分退还,安通公司至案发时偷税20余万元,在此期间,古力安排了两名亲属到安通公司任职。 请问:古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案: 古力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安排亲属到安通公司任职)徇私舞弊(明知安通公司的个体性质不变,却亲自为其修改减免税申请书,并让下属拟写报告经某批准后上报)造成少征税款20余万元,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尚某在2001年度承包经营后安村窑厂期间,加工销售红砖实现销售收入353403.80元,应纳增值税20004元,2001年仅缴纳增值税3000元。后安村窑厂财务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正规的会计账册,厂长、会计、保管均由尚某一人兼任,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2002年4月,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在多次口头催报无效的情况下,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某仍拒不申报纳税,在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尚某隐瞒销售收入,不向稽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税务人员从其零乱的票据中查实了其真实销售情况,尚某在2001年里共出售红砖110笔,金额207253.00元;赊销19笔,金额47420元;抵账销售98730.80元,三项合计销售总额为353403.80元,应纳增值税20004元,扣除1997年已纳税款3000元,偷税金额为17004元。 请问:尚某的行为应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答案: 尚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隐匿帐簿等纳税资料,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少缴税款17004元(1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85%,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 4. 杨某于2000年8月承包租赁茶陵县造纸厂,成立茶陵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杨一直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拖欠国家税款,截至2002年8月累计欠税达42万元,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8月27日,茶陵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突然停止生产经营,既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也没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法人代表杨某也不知去向,且在2001年中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 请问:税务机关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案: 杨某已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县国税局应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并继续追缴欠税。 5. 王某系个体家电经营户,核定增值税款为每月2000元,开业第一个月,胡缴税1000元,从此一直未再缴税,至同年9月,胡已欠缴税款15000元。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后将胡的门店查封但一无所获,原来胡已将价值20000元的家电和其他物品转移,并停业回家,致使其所欠税款一直无法追缴。 请问:胡某的行为应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答案:胡某转移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税15000元(已满1万元),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并由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 6. 刘某系私营企业主,为增加自己的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而做两套帐,即一套应付税务检查,一套自己备查。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出刘某偷税1.5万元,并且经核实刘某的偷税额占其同期应纳税额的11%。 请问:税务机关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刘某采取做假帐的方法意图偷缴应纳税款且偷税1.5万元,偷税额占其同期应纳税额10%,达到了《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法定量化标准,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并在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前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1.5万元及滞纳金。 7. 胡某系个体户,因欠税1.5万元被税务机关催收,1999年8月15日,当镇税务所工作人员李某再次来催收胡某的欠税时,胡某唆使自己的儿子小胡(15岁)手持木棍威胁李某说:“你如果还收,我就打死你” 。李某不顾个人安危,坚持依法收税,小胡乘李某不备用木棍将李打成轻伤。 请问:胡某及小胡的行为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案: 本案中,胡某构成了抗税罪,小胡不构成犯罪。胡某在欠缴国家税款被税务人员依法催缴时,唆使其子对正在依法收税的李某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了抗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小胡因只有15岁,不符合抗税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要求,也不符合有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时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条件,不构成犯罪。 8. 2002年10月张李(农民)在北京市前门22路公共汽车站附近将330本伪造的“北京市服务业零售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卖给黄军,得赃款3500元,后被抓获没收了赃款。 请问:张李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答案: 张李明知自己出售的是伪造的发票,为了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仍故意为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09条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9. 2002年5月6日,九江市一美服装有限公司向九江海关申报出口针织化纤女式长裤等一批服装,按国家有关政策,出口者可退取税金700多万人民币。该批服装共分48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九江海关对该批货物申报方式、申报价格等产生了疑问,查验人员在关长的带领下来到了外贸码头,对申报的6个集装箱全部进行了开箱查验。结果令人吃惊,3个集装箱内全是空纸盒,没有一件服装,明显存在多报少出、以次充好、高报价格的犯罪嫌疑。九江海关当场对苏奋强、施长红等3名主要涉嫌人进行了依法拘留。海关人员在当地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四下福建、广东等地,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历时近50余天,终于使这起案件水落石出。 请问:对九江市一美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案: 九江市一美服装有限公司多报少出、以次充好、高报价格,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款700多万人民币,但被执法机关查获,根据刑法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未遂,依法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可以从轻处罚。 10. 2002年12月20日,某市国税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邢某(个体煤矿矿主)2001年10月向某水泥厂结算煤款时给予的“××省增值税专用发票03N0.11112342号”所列数字有涂改痕迹。经技术鉴定,认为曾经化学药剂腐蚀消除,后经查明,此票确系“大头小尾”开具,邢某通过此举共偷税13000元。经办此案人员认为邢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向国税局领导莫某汇报。在此过程中,邢某通过关系曾向莫某说情,并送现金4500元给莫某。莫某碍于情面,决定将邢某偷税案压下来。在经办人员向其汇报时,莫某指使经办人员令邢补缴所偷税款,并将有关邢某的偷税证据销毁。 请问:莫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案: 莫某收受贿赂,碍于情面,且销毁证据,隐瞒邢某已犯偷税罪事实,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新刑法规定,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案情: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⑴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⑵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案: 答:⑴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⑵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12. 2001年6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B公司采取设两套帐(主管国 税机关曾就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下达过《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 ,共计 偷税28000元。依照法定程序,稽查局对B公司作出了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该公司未按规定 设置帐簿行为根据征管法第60条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对其偷税行为根据征管法第63条处 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28000元。B公司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为由,向县国税局申请复议。请问:某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案: 某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中B公司采取设两套账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来偷税,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以罚款5000元,又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28000元,显然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行政处罚,所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13. 某县公民张某1998年12月开办了一家烟酒门市,未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开始营业,1999年8月被群众举报,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通过调查后,于8月20日向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8月30日以直属分局的名义向张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其进行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900元罚款的处理。张某对罚款存有异议,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后,在未缴罚款的情况下,于9月10日向县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工商局已对某进行了罚款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直属分局不应再对某罚款。县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了直属分局的处理决定。请问:张某提出的一事不再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不正确。张某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罚款,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14. 某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王某、李某在对某公司2002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准备依法对其偷税行为按所偷税额处以3倍的罚款。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该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5倍。 请问:该税务机关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什么原则?
答案: 该税务机关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的原则。
15. 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国税局在加油站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加油站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国税局发现该加油站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国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请问:⑴A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⑵A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案: ⑴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加油站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⑵A县国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16. 案情:林某是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聘请的小商品市场税款代征员。2001年6月10日下午,依照惯例林某对小商品市场内尚未主动纳税的经营户进行逐个上门催缴,期间当林某经过经营户顾某(有证个体工商户)的店铺时,发现顾某的柜台上有几张已拆本的外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经询问得知,这几张外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是顾某在外地进货时从票贩子手里购买的。于是林某随即暂扣了这几张发票,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城关征管局的名义,对顾某当场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问:代征员林某以城关征管局的名义对经营户顾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答案: 答:代征员林某以城关征管局的名义对经营户顾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代征员林某没有具备受托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条件,故城关征管局只能委托其代征税款,而不能委托其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所以,代征员林某以城关征管局的名义对经营户顾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17. 2001年12月,B市德仁药店在该市药材批发市场的个体摊位上,购得一批“武达舒”养胃丸,由德仁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供药公司。上述单位购“武达舒”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2002年4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武达舒”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5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德仁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德仁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18. 案情:据群众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采取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的居民住房调节基金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根据这一线索,某县地税局于2001年5月17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专案检查。经查实,居民住房调节基金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额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商品房价外费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共取得居民住房调节基金收入150万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帐户中,未作商品房销售收入处理。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了偷税,于是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偷税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80%罚款的决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县地税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决定无效,决定予以撤销。 问: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县地税局的处罚决定?
答案: 答:(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于1998年底结束,从98年底起算到2001年5月17日为止已超过了2年,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2)虽然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5年的追究时效,但只能对其实施后发生或仍存续的违法行为适用,本案中不能适用这条规定,所以人民法院要撤销县地税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19. 2001年6月10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一般纳税人2000年度,采取销售挂帐的手段,少申报销项税80000元。经过追溯以前年度,发现该纳税人自95年成立以来,该纳税人采取上述手段,共少申报销项税45万元。稽查局履行法定程序后,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提出了补缴税款45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45万元的决定。该纳税人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处罚”为由,向县国税局申请复议。 请问:该纳税人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 答:纳税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纳税人自1995年以来到2000年度,一直采取销售挂帐的手段、少申报销项税额,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因此,税务机关在2001年6月份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20.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 问:(1)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2)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案: 答:(1)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①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③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①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②如宾馆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③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县局负责人审批。④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21. 案情: 2001年5月11日,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征收人员小张发现某娱乐城(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该娱乐城工作人员称老板和办税人员均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娱乐城办税员来到了城关征管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征管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该娱乐城老板不服,认为由于办税员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同时,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征管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 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吗?
答案: 答: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依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是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案城关征管局当场对娱乐城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关征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
22. 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1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答案: 答:(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23. 某县国税局稽查局2001年5月11日在对县电业局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县电业局在2000年度偷税50000元。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电业局作出了补缴税款50000元处理决定后,向电业局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县电业局处50000元罚款。电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某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了“不要求听证”的意见,第三天上午,县电业局又向县国税局书面要求听证,稽查局认为县电业局已签字不听证,在没有着重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了对县电业局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请问:县电业局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是否应当满足,为什么?
答案: 县电业局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满足。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法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虽然县电业局法人代表张某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了“不要求听证”意见,但是,对于县电业局在法定时间内,向县国税局书面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4. 河南某县国税局2001年12月在对县电力公司的纳税检查中发现其存在着下列违法事实: 2001年6月份收取的价外费用“电力建设基金”42048.38元,虽已按规定提取销项税金6109.59元,但一直未申报纳税;2001年1月~10月销售给其职工和下属单位的电价明显偏低,企业已按实际收入申报销项税6627.14元,按当期同类价格计算,少申报销项税2763.82元。该局对此作出除补缴所偷增值税税款外,对少申报价外费用销项税部分处以5倍的罚款,对销售价格偏低部分处以2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并于2002年5月23日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企业财务科,企业拒绝签收。5月27日电力公司以“税务机关定性不准,处罚不当”为由,向该县局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县局决定不予听证。 请说明县局决定不予听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本案中,税务机关于5月23日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企业财务科,则该企业最迟应于5月26日(假定5月26日不是节假日)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5月27日电力公司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该县局应告知其已超过申请期限,依法决定不予听证。
25. 某县国税局临江税务所张某和郭某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个体户李明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考虑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在告知李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后,当场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明,限其15日内到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请问:张某、郭某做出的处罚行为是否适当?
答案: 张某、郭某做出的处罚行为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中对李明处以1000元罚款,超出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当场处罚,只能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
26. A县某商场属承包经营,该县国税局稽查局接群众反映,该商场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01年5月25日,稽查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商场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商场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稽查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商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商场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商场代表。请问:指出该稽查局及县国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稽查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商场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7. 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1999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01年4月该市场拆迁。该个体户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继续从事经营。同年7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国税局遂责令其于7月25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月26日该局再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7月30日前缴纳税款。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7月31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罚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请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答案: 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1)7月中旬和7月26日连续两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缺乏行政执法的严肃性。(2)国税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3)程序违法。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4)未履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
28. 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公司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国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国税局派人对公司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国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案: 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如公司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县局负责人审批。(4)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29. 2001年5月11日,某县国税局城关税务所征收人员小张发现某烟酒商店(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该烟酒商店工作人员称老板和办税人员均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烟酒商店办税员来到了城关税务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税务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该烟酒商店老板不服,认为由于办税员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同时,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税务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城关税务所对该烟酒商店的处罚程序合法吗?
答案: 城关税务所对该烟酒商店的处罚程序合法。《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依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是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案城关税务所当场对烟酒商店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关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
30. 2001年12月,B市德仁药店在该市药材批发市场的个体摊位上,购得一批“武达舒”养胃丸,由德仁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供药公司。上述单位购“武达舒”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2002年4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武达舒”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5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德仁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德仁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问:1.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2.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德仁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有两处不合法: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1. 经县局局长批准,某国税所于1999年5月10日对长期欠税的某纳税人采取了扣押货物的强制措施,该纳税人认为此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于7月8日向县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县局应否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不应受理,但告知其向县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某国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经县局局长批准,则该强制措施即是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县局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是县局的上一级机关,所以,县局不应受理该复议申请,但应告知其向县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2. 某国税分局确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张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2001年11月国税分局将其定额由原每月180元调整至每月300元。张某认为税额偏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于12月10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12月17日受理,并于12月28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国税分局与张某协商后,核定张某每月应纳税额为200元,张某表示接受这一定额。此后,张某以“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已批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请问: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国税分局和市国税局的哪些作法欠妥?为什么?
答案: (1)市国税局于12月17日决定受理复议申请超越了法律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市国税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本案中市国税局发送申请书副本超过了这个期限。 (3)市国税局对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复议予以批准是错误的,某国税分局与张某因征税产生的争议不能调解解决。
33. 2001年12月5日,某市国税局城区分局以偷税为由对纳税人张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2000元罚款。张某不服,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国税局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城区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市国税局经审查认为城区分局认定张某偷税证据不足,于2000年元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城区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请问: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该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只是撤销城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没有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罚款。
34. 某县国税局因发票违章行为于2001年8月份对纳税人张某处以2000元罚款,张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请问:税务机关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该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该案中的处罚决定应由县国税局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5.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1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国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国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1)县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应该受理吗?
答案: (1)该县国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征管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县国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国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6. 谭建军系河南省海平县白沟乡个体屠宰户。白沟乡国税所核定其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00元,1999年10月份税款谭已按期缴纳。1999年11月15日,该乡国税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谭在1999年10月份销售生猪50头,认定其10月份应纳增值税1300元,已交100元,应补交1200元。谭以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该乡国税所工作人员当场(未报县局局长批准)将谭现有的生猪5头扣押至该乡国税所,第二天上午,谭将税款1200元交至该乡国税所(完税凭证上盖有国税所专用印章)。下午拉运生猪时,发现生猪已死亡两头,损失计400元。1999年12月20日,谭准备就白沟乡国税所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谭建军应向哪一个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2)谭建军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3)若谭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猪死亡两头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 (4)若谭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述请求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 (1)海平县国税局。 (2)未超过。因《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为60天。 (3)复议机关应予支持。因白沟乡国税所实施的扣押行为是非法的,此行为给谭造成了经济损失。 (4)若谭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国税所的扣押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的法院应为海平县人民法院;如果谭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或变更国税所的征税行为,依复议前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7. 某纳税人因不服某区国税局对其逾期申报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行为,在拒绝缴纳罚款的情况下30日内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受理后,区国税局在罚款规定的限期后经区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扣划其500元的存款抵缴了罚款。 请问:(1)市国税局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区国税局通知扣划存款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正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不以执行处罚决定为前提。 (2)不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没有强制执行权,区国税局在罚款规定的限期后某纳税人仍不执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而本案中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三个月内)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不能强制执行。
38. 2002年4月王某因偷税被县国税局李村税务所处以5000元罚款,王在限期内未缴罚款,该税务所遂强制扣押了王某部分商品拍卖抵缴了罚款。王某很生气,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之子在复议期限内以其自己名义向县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李村税务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其商品损失5000元及其父亲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万元。 请问:本案中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妥?县国税局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李村税务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超越权限,违反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权的规定进行5000元的罚款。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强制执行应当填制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扣押的应当为当事人开具清单。 (2)县国税局应受理此案并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李村税务所的处罚决定,责令其给付王某之子拍卖所得。由于王某的死亡与税务所的执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决定不予赔偿王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9. 2001年6月20日,A县国税局查实某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国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请问:(1)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A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答案:(1)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市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市国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国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4)县国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 某从事鞋业零售的个体户C,属某县国税局城区税务所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001 年5月,税务所在调整定额工作中,根据定额标准,将其定额由每月4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C以近期营业额下降为由,认为税额偏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于2001年5月20日向县国 税局申请复议,县国税局于5月27日受理,并于5月30日将申请复议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请问:根据《行政复议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国税局的哪些作法欠妥,为什么?
答案: 县国税局的行为有以下不妥: (1)未按照法定期限受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本案中,行政相对人C于5月20日向县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按法律规定,县国税局应于5月25日前进行审查受理,而国税局是在5月27日受理,且无法定节假日顺延情形。 (2)未按法定期限向复议被申请人送达复议书副本。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依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县国税局应于5月27日前发送被申请人,而国税局是在5月30日才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41. 某县国税局以偷税为由,对某纳税人处以罚款2000元,该纳税人依法向市国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罚款执行完毕后,该纳税人仍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请问:对该纳税人应如何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案: 由县局赔偿2000元,由市局赔偿1000元。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经过复议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处罚的,由复议机关负责赔偿加重部分,由原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赔偿原处罚部分。
42. 2000年5月15日,某县政府据该县“发展本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一项《关于对某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措施》,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某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某县机械厂合并为某县机械总厂。某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县政府将本厂与他厂合并未得到本厂干部职工的同意,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遂于2000年7月2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这一文件中侵害本厂权益的决定。县政府有关领导知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县法院提出,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本县经济并解决某县机床附件厂长期开工不足、职工下岗的实际问题,某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决定。同时县政府认为,这一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它涉及全县多家 企业的调整,因此要求法院与县政府的态度一致,支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的政策,对某县机床机械附件厂的起诉不予受理。 请问:某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机床附件厂的诉讼请求能否受理?为什么?
答案: 某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此案。 理由是: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明确针对县里的数家企业,而其中有关合并的决定则直接针对机 床附件厂,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机床附 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应当依法受理。
43. 某县国税局2001年11月22日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00年经营期间偷增值税5000元,县国税局按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2001年度该县对偷税案处罚均为两倍)并于2001年11月25日送达处罚决定及处理决定书,限该单位于2001年12月5日前将所偷税款5000元、罚款20000元及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缴纳入库。12月6日该单位仍未缴纳,县国税局经局长批准扣押了该单位价值18000元的财产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私有财产(价值10000元)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罚款、滞纳金。该单位对县国税局处罚决定及强制措施不服,于12月2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赔偿。 请问: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行政诉讼应否受理?如受理,判决结果应当是什么?
答案: 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对强制措施和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受理。该公司未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例中,某公司在经营期间偷增值税5000元,2001年度该县对偷税案处罚均为两倍,而对该公司处以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无法定从重情节,属于行政诉讼法所称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处罚决定为两倍罚款即10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有限制,即当事人逾期(三个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才可强制执行,而本案例县国税局却对行政处罚不符合此规定,并且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县国税局返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私有财产(价值10000元)并返还该公司被扣押财产中除了税款(5000元)、滞纳金以外的财产。
44.2002年12月15日,税务机关认为天马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1000元罚款,但在处理决定书中未告知其复议权和起诉权。 请问:天马公司最迟在什么时间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规定,天马公司最迟在2004年12月15日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5. 经城区国税局局长批准,某国税所于2002年5月10日对长期欠税的某纳税人采取了扣押货物的强制措施,该纳税人认为此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于5月30日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应否受理该行政诉讼?说明理由。
答案: 应予受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三个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46.2001年7月12日,某县国税局城区税务所发现一外地公司在该县设立销售部,从事销售活动,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未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该税务所当场责令该销售部补缴增值税31000元,并强行从销售部负责人李某的个人存折中扣缴了该笔税款。 请问:李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答案: 李某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税务所强行从销售部负责人刘某的个人存折中扣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属于强制执行行为。
47. 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黄某经常参与嫖娼活动。一日,黄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黄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对黄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黄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黄某的起诉?为什么?
答案: 法院不能受理黄莱的起诉。(1)《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治安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都应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本案中,黄某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没有提出复议,故而法院不应受理。(2)《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奖惩、任免的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黄某被开除,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列,故法院不应受理。
48. 2000年3月,某国税分局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当年2月该企业从C市D公司取得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嫌疑,稽查人员对此两张专用发票作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此两张专用发票确属虚开,于是国税分局对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作了深入的检查,发现该单位上一年度5月也有两张从D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此4张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并作出处罚。该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法院以国税分局只能以当年2月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虚开的证据,而不能证明其上一年度取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由国税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国税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许可,国税分局对该单位上一年度取得的两张专用发票进行调查,发现此两张专用发票也是虚开的。二审法院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请问:(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要举出哪些证据? (2)一审法院判决国税分局重新作出决定是否正确? (3)二审法院允许国税分局取证是否正确?
答案: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笔录、鉴定结论等。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要求被告或原告提供或补充证据,但不得同意被告自行收集证据。这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被告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因此,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是不正确的。
49. 某县国税局2002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5月10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 (1)税务机关不可以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实施税收保全的前提是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所以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正确,该厂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只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征税问题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才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就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属于选择复议,纳税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0. 某个体工商户租赁某商场柜台经营服装,自2002年元月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2002年5月10日某区国税局检查发现后核定其月应纳税款200元,责令补缴元月至4月份税款800元及滞纳金,该个体户拒绝纳税,区国税局扣押了该户部分服装,当天委托市拍卖行进行拍卖抵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多余部分已退还该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对征税行为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该工商户能否胜诉?为什么?
答案: 区人民法院对该个体工商户对征税行为不服的诉讼不予受理,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征税行为不服应先向上级税务申请行政复议,该个体工商户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区法院不应受理。 区人民法院对该个体工商户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诉讼应该受理,该工商户能胜诉。因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区国税局进行拍卖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在15日后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进行,而当天未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进行,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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