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时间:2009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章  院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税系统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条  市局依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组建**市地税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并制定地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四)预防、现场控制、防护措施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五)预案的启动、终止条件。

    第六条  市局财务审计处和基层局在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时,应预留一定数额的突发事件准备金,以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医药物资采购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卫生所)应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卫生公约》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应加强与市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开展医疗卫生及防疫知识的培训、交流与合作,积极采用先进的卫生防疫技术和手段。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市局在必要时建立与市政府衔接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应急报告采取逐级报告的方式,即:基层局向市局报告,市局视情况向市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报告。基层局和市局办公室主任为报告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告: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慌报突发事件。

    第十条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与时间、疑似类型、发病与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当地救治防病能力、联系人员和方式等。

    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初次报告的程序是:

    ①当事人(受理人)向主管领导报告;

    ②主管领导向市局应急办报告;

    ③应急办在会同市局卫生所共同做出初步判断后向市局党组领导报告。

    ④应急办根据党组领导的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并上传下达。

    2、阶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救急物资需求等,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性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阶段报告的程序是:

    ①基层局向市局办公室书面报告(抄送市局卫生所);

    ②市局办公室视情况向市局领导转发报告或口头报告。

    3、总结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5日内报告。

    总结报告由基层局直接向市局党组报告,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地税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由机关服务中心收集、分析,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向全系统发布。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启动**市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办公室(“应急办”),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实施具体领导工作。应急办成员单位由市局办公室、财审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是: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信息的发布;财审处负责经费保障;人教处负责人员调度、排查、收拢和疏散;机关党委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办日常工作的落实实施,相关会议的召集,有关信息的收集、起草、反映,根据事件发生、蔓延程度,提出应急措施意见,负责卫生防疫器具和物品的采购供应以及负责机关和基层单位对各项职责、措施、制度、命令的落实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各基层局和市局机关要分别成立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落实各项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和基层局的“一把手”以及市局机关党总支书记分别是全系统、各基层局和市局机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或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联络人,当事人(受理人)为第一报告人。

    第十六条  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局应预先在各自办公楼内选定相对封闭且通风良好、运输便利的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区(室)。

    第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人员,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配合;拒绝配合的,视同违纪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人员。

    第十九条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局将由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责任,并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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