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地方税务局作风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遵照《**市地税系统“四个全员”管理大纲》总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在岗正式人员、聘用人员的上班考勤、学习考勤和公共活动考勤,实行指纹签到、纸质签到、现场点名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考勤方式。

    第三条  上班考勤,指在国家法定或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工作日内的出勤情况。

    上班考勤引入指纹考勤系统。每日签到2次,上午7:30至8:00,下午14:00至14:30(夏时制为14:30至15:00)。上午8:00后,下午14:30后(夏时制为15:00后)签到的为迟到。上午或下午未签到的,作旷工半天处理;全天未签到的,作旷工1天处理。迟到达1个小时视同旷工半天。

    办公室负责按月统计本单位指纹考勤数据,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次月3日前(节假日往后顺延)将指纹考勤数据传递监察室。

    服务中心负责指纹考勤机的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第四条  学习考勤,指在市地税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中的参学出勤情况。

    学习考勤实行现场点名制,由培训中心在学习开始时现场点名。点名时未到场的作迟到处理,每场始终未到的,作旷工处理。

    培训中心是学习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负责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负责考勤纸质登记,并实行考勤情况每场公示通报;负责按月汇总当月学习考勤情况,由培训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次月3日前(节假日往后顺延)将考勤情况传递监察室。

    第五条  公共活动考勤,指在按政府部门规定或市地税局统一组织的各类公共活动中的出勤情况。

    公共活动考勤实行现场点名制,由活动承办部门视具体活动情况选择合适地点进行现场点名。逾活动规定开始时间未到场的,作迟到处理。每场始终未到的,作旷工处理。

    公共活动承办部门是公共活动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负责提前通知参加对象;负责考勤纸质登记,并实行考勤情况每场公示通报;活动终了,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将考勤情况传递监察室。

    第六条  上班考勤、学习考勤和公共活动考勤三项合计总分(满分100分。其中:上班考勤80分,学习考勤10分,公共活动考勤10分),每月进行量化考核。

    上班考勤。每迟到一次扣1分,旷工半天(为一次)扣3分、旷工1天(为两次)扣6分。在不定期抽查中发现无故不在岗的,视同旷工半天,扣3分。一个月内累计迟到达10次的,当月上班考勤得分为0分;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的,当月上班考勤得分为0分。

    个人当月上班考勤得分=80-(当月迟到次数×1分/次)-当月旷工次数×3分/次(分)

    学习考勤。每迟到一次扣1分,每场始终未到的扣3分。一个月内累计2场无故缺席的,当月学习考勤得分为0分。

    个人当月学习考勤得分=10-当月迟到次数×1分/次-当月缺席次数×3分/次(分)

    公共活动考勤。每迟到一次扣1分,每场始终未到的扣3分。一个月内累计2场无故缺席的,当月公共活动考勤得分为0分。

个人当月公共活动考勤得分=10-当月迟到次数×1分/次-当月缺席次数×3分/次(分)

    个人当月考勤实际得分=个人当月上班考勤得分+个人当月学习考勤得分+个人当月公共活动考勤得分。

    若个人当月上班考勤得分、个人当月学习考勤得分、个人当月公共活动考勤得分中有任意两项得分为0分,则个人当月考勤实际得分为0分。

    第七条  上班考勤、学习考勤和公共活动考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不作扣分处理:

    (一)按地税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和因公外出请示制度的。请销假、请示程序和手续,按下列规定执行:

    1.市局机关处级干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病)假或因公外出,事前需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2.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请事(病)假或因公外出,事前需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报主要负责人书面审批。

    3.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副职请事(病)假或因公外出,事前需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其他人员请事(病)假或因公外出,事前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需报分管领导书面审批。

    5.如特殊情况,可采取其它事前请假方式,但必须在返回岗位当天补办书面批假手续。

    6.上述各类书面批假资料,均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本单位办公室。

    7.假期或因公外出结束后应迅速返回岗位,逾期未归又无正当理由的,作旷工处理。

    8.指纹签到时若因手指受伤、蜕皮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签到的,需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9.办公室根据收集的书面批假有效证明资料,统一履行销假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越权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法定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休假等,但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程序和手续。

    (三)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按省局规定,凡工作日内请病、事假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集中面授和各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均应计算为本人当年的休假时间,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勤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对承担相关考勤工作任务的直接经办人、弄虚作假的直接操作人和被考勤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其它规定的,一律从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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