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业务习题

时间:2007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6655559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现行消费税规定,企业下列行为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

A、用于广告宣传的样品白酒

B、用于本企业招待所的卷烟

C、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人参酒

D、抵偿债务的汽车轮胎

2、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的是(    )。

A、演员用的油彩             B、演员用的卸妆油

C、演员化妆用的头发漂白剂   D、演员化妆用的眉笔

3、下列情形中,适用出口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是(    )。

A、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B、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

C、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4、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项目,其中不纳税的是(    )。

A、某原油加工厂用生产的汽油调合制成溶剂汽油

B、某石油加工厂将自已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使用

C、某汽车制造厂将生产出的小汽车赞助给汽车拉力赛赛手使用

D、某卷烟厂将自已生产的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5、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时,应(    )缴纳消费税。

A、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B、由委托方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C、由委托方收回后按实际售价计算

D、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6、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而且是在零售环节实现销售的一律应(    )征税。

A、从高适用核算            B、从低适用核算

C、按“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适用的税率

D、按“金银首饰”的特殊项目适用的税率

7、下列消费品中,属于 “护肤护发品”税目停征消费税的是(    )。

A、香水精       B、花露水      C、香水      D、头发漂白剂

8、下列卷烟除(    )外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4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A、进口卷烟                  B、白包卷烟

C、手工卷烟                  D、残次品卷烟

9、税法规定,为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消费,推动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产品减征(    )的消费税。

A、10%      B、20%         C、30%        D、40%

10、下列情况中应按A纳税人自制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是(    )。

A、B提供原料委托A加工

B、A提供原料为B加工

C、B提供原料委托A加工,A提供辅料

D、B提供原料委托A加工,A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11、下列情况应征消费税的有(    )。

A、外购零部件组装电视机销售

B、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加工成珠宝玉石首饰后销售

C、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药酒

D、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

12、纳税人异地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后,应向(    )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A、销售地        B、机构所在地    C、结算地      D、货物所在地

13、下列项目中,不应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是(     )。

A、爽身粉    B、实木地板    C、高尔夫球杆     D、游艇

14、消费税主要采取在(    )环节计征。

A、流通      B、消费      C、生产或进口    D、出口

15、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共列举(    )个税目。

A、11        B、9         C、14           D、8

16、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核定权限规定,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    )核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税务机关

17、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A、视同销售纳税               B、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C、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D、不纳税

18、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    )计算纳税。

A、完税价格            B、消费品的价格

C、组成计税价格        D、同类消费品价格

19、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    )确定。

A、国家税务总局        B、国务院

C、财政部              D、省级税务局

20、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    )征收消费税。

A、分别核算销售额           B、销售额全额

C、组成计税价格             D、同类消费品价格

21、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纳税时,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款应按下列办法去处理(    )。

A、该已纳税款不得扣除

B、该已纳税款当期可全部扣除

C、该已纳税款当期可扣除50%

D、可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当期动用部分的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2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兽,应缴纳的税金有(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和增值税       D、什么税都不交

23、某汽车厂用自产小汽车抵偿债务,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为(    )。

A、同类消费品的中间价

B、同类消费品加权平均价

C、同类消费品最高售价

D、组成计税价格

24、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的退、免税的政策有(    )。

A、增值税又免又退,消费税不免不退

B、增值税又免又退,消费税只免不退

C、增值税只免不退,消费税又免又退

D、增值税与消费税均又免又退

25、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    )计征消费税。

A、应税消费品的平均税率

B、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

C、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

D、应税消费品的最低税率

26、生产企业用于馈赠、赞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果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中的利润率为(    )。

A、8%            B、4%          C、6%        D、5%

27、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    )时,应由委托方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后缴纳消费税。

A、股份制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个体经营者              D、私营企业

28、按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指其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的(    )。

A、10%         B、15%        C、20%         D、35%

29、现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指(   )。

A、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含消费税且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C、不含消费税而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D、不含消费税也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0、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其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同类新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B、实际收取的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C、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D、同期新金银首饰的含税销售价格

31、下列应征消费税的有(    )。

A、深蓝商厦(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脑

B、东方公司委托某汽车制造厂改装后收回的箱式客货两用汽车

C、某白酒厂生产并销售给绿源化工商店的酒精

D、某石化厂将购进的原油继续加工成柴油

32、下列项目中征收消费税的有(    )。

A、进口金银首饰             B、商店销售白酒

C、委托加工烟丝             D、销售香皂

33、某首饰商店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对于包装物的税务处理正确方法是(   )。

A、凡单独计价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B、凡单独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C、无论如何处理,都不必计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D、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4、下列应征收消费税的轮胎有(    )。

A、拖拉机专用轮胎    B、拖拉机和汽车通用轮胎

C、子午线轮胎        D、翻新轮胎

35、某非标准条卷烟每包25支,每条12包,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每条70元,则该卷烟每标准箱消费税额为(    )。

A、3500元    B、3650元    C、5250元     D、5400元

36、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下面各种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消费税是价内税

B、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课税

C、消费税对同一消费品只能课征一次

D、消费税实行的是差别比例税率

37、消费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核定。

A、与税务机关距离的远近         B、应纳税额的大小

C、纳税人的申请                  D、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

38、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委托方交款的当天               B、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C、受托方材料入库的当天           D、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9、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   )。

A、甲发料,乙加工

B、甲委托乙购买原材料,由乙加工

C、甲发订单,乙按甲的要求加工

D、甲先将资金划给乙,乙以甲的名义购料并加工

40、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条件是(   )。

A、从工业环节购进,在商业环节扣税

B、从商业环节购进,在商业环节扣税

C、从工业环节购进,在工业环节扣税

D、从商业环节购进,在工业环节扣税

4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的退、免税政策有(   )。

A、增值税又免又退,消费税不免不退

B、增值税又免又退,消费税只免不退

C、增值税只免不退,消费税又免又退

D、增值税与消费税均又免又退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有(  )。

A、受托方代垫原料,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

B、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C、受托方负责采购委托方所需原材料

D、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全部辅助材料

2、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纳税

3、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正确说法是(  )。

A、进口的钻石在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B、进口的化妆品在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C、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D、首饰厂销售金银首饰时不纳消费税

4、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时,计征销售额中应包括(  )。

A、价款                B、价外费用

C、消费税金            D、增值税金

5、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其成本为8万元,消费税率为8%,消费税成本利润率5%,增值税成本利润率10%,则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

A、  消费税组价为9.13万元   

B、  消费税组价为7.78万元

C、  增值税组价为9.13万元   

D、  增值税组价为8.8万元

6、下列各项可以不纳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

B、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C、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

D、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7、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有(  )。

A、烟丝                B、卷烟

C、白酒                D、酒精

8、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厂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供上级单位长期使用

9、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时,计税数量确定方法中不正确的有(  )。

A、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征税,不必核定计算数量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数量

C、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D、销售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从量税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10、某啤酒厂自产特制啤酒5吨,用于某地啤酒节,已知其成本为20万元,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吨,则其纳税情况为(  )。

A、消费税220          B、消费税1100

C、增值税37400        D、增值税37587

11、某酒厂生产的果酒,用于下列用途应征消费税的有(  )。

A、本企业职工运动会奖品   

B、电视广告的样品

C、出厂前抽检品           

D、促销活动中赠送品

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的项目有(  )。

A、加工费用               

B、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C、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值  

D、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

13、下列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的珠宝玉石,用于下列各项不得进行已纳消费税抵扣的有(  )。

A、首饰厂连续生产珠宝首饰

B、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商店

C、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

D、首饰厂用于加工生产金银镶嵌首饰

14、某公司进口一批摩托车,海关应征进口关税15万元(假定关税税率为30%),则进口环节还需缴纳(  )。(消费税税率为10%

A、  消费税6.5万元           

B、  消费税7.22万元

C、  增值税11.05万元         

D、  增值税12.28万元

15、以下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得办理消费税退税的有(  )。

A、外贸单位从生产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C、外贸企业受商贸企业的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

D、生产单位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16、纳税人用于下列各项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其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为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

A、投资入股              B、抵偿债务

C、换取生产资料          D、换取生活资料

17、下列应税消费品销售,不需缴纳消费税的有(  )。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售价<原值)

B、市郊宾馆春节销售的烟花爆竹

C、商业零售企业进口钻石饰品

D、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

18、某汽车制造厂本月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越野车(消费税率为5%70辆,当月售出6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2万元,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有(  )。

A、  应纳消费税25.2万元     

B、  应纳消费税36万元

C、  应纳增值税122.4万元    

D、  应纳增值税85.68万元

19、下列各项符合消费税规定的是(  )。

A、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B、以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C、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D、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0、下列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医用酒精                B、痱子粉

C、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      D、汽车内外轮胎

21、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烟草公司批发的卷烟

B、化妆品厂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化妆品

C、空调机厂销售的空调机

D、宾馆内设的啤酒屋利用自购设备生产的啤酒

22、下列各项业务中,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由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3、税法规定,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货物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这些应税消费品有(  )。

A、化妆品            B、啤酒

C、汽车轮胎          D、鞭炮焰火

24、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的规定为(  )。

A、卷烟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B、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由财政部核定

C、其他应税消费品由省级税务局核定

D、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核定

25、根据现行消费税法规定,有关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表述正确的有(  )。

A、金银首饰连同包装销售的,包装物如单独计价,不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

B、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不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售价确定计税依据

C、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以含有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D、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2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口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对委托方进行检查时,应纳消费税的处理办法有(  )。

A、由受托方补缴税款       

B、由委托方补缴税款

C、受托方不再补缴税款,但要受到处罚

D、委托方不再补缴税款,但要受到处罚

27、根据现行消费税法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有(  )。

A、镀金(银)、包金(银)首饰

B、镀金(银)、包金(银)镶嵌首饰

C、金银和金基、银基的合金首饰

D、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8、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的有(  )。

A、没有同牌号规格售价的自产自用卷烟

B、没有同牌号规格售价的委托加工卷烟

C、残次品卷烟

D、手工卷烟

29、消费税条例规定,对白酒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啤酒只实行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主要依据有(  )。

A、白酒价格差异大,啤酒价格差异小

B、白酒品种、规格较多,啤酒品种、规格单一

C、国家鼓励啤酒生产,限制白酒生产

D、白酒利润大,啤酒利润小

30、下列包装物押金应征消费税的有(  )。

A、盛装盐酸的坛子,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6个月后坛子收回,押金返还

B、工业专用的容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14个月后容器收回,押金返还

C、白酒专用的瓶子,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2个月后瓶子收回,押金返还

D、工业专用的容器,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再退还

31、下列允许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中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有(  )。

A、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委托加工已税酒精生产的酒

C、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D、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2、下列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的退税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出口退税率为特定的税率

B、出口退税率为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C、将不同消费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混合核算和申报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额

D、将不同消费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混合核算和申报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额

33、在消费税税目中,下列应按“汽车轮胎”税目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是(  )。

A、各种小轿车轮胎            B、翻新轮胎

C、农有收割机专用轮胎        D、越野车专用轮胎

三、判断题

1、从其他工商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生产耗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扣除。(   

2、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直接抵减其应纳消费税额。(   

3、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消费税的退税。(   

4、纳税人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外,其余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5、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未收回,此押金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6、当货物为应税消费品时,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也应对其征收消费税。(   

7、某汽车厂用自产小客车的底盘改装成小货车销售,不应缴纳消费税。(   

8、某酒厂(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以出厂价销售一批自产果酒,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00元,成本3000元,消费税率10%。其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应为3000×(1+10%)÷(1-10%=3666.67元。(   

9、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在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时,组价的构成应当是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10、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就在税务检查中要求受托方补缴税款,并对委托方进行处罚。(   

1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含消费税金,但不含增值税金的销售额,因而两税的税额计算方法一致。(   

12、进口的金银及金银饰品,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金银及金银饰品出口环节不退消费税。(   

13、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凡是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销售额的,应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1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算进口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就是计算进口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5、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的全部款项×退税率。(   

16、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发生退关、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款。(   

17、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于销售实现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而不是在销售地缴纳消费税。(   

18、按规定,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5日缴纳进口消费税。(   

19、对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消费品售价时,从价税的组价中应包括成本、利润、从价消费税,而不应包括从量消费税。(   

20、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补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价。(   

2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生产企业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2、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3、某公司向一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小汽车一辆,支付货款25万元(含税),另付设计、改装费2万元,该汽车厂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27万元。(   

2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   

25、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应按实耗数计算。(   

26、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摩托车均应缴纳消费税。(   

27、用外购已税的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销售,计税时允许扣除全部外购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额。(   

28、为鼓励出口,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出口时应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29、某酒厂生产白酒和药酒并将两类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尽管该厂对一并销售的两类酒分别核算了销售额,但对于这种礼品套酒仍应就其全部销售额按白酒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0、当货物为应税消费品时,其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也是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征收增值税时也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31、某烟厂设立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销售其自产的卷烟应按门市部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2、消费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不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33、在中国境内生产、批发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4、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35、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兽,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36、由于娱乐业不属于生产企业,因此它们在内设的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不应征收消费税。(   

37、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这两个税种在税基上存在重大区别。(   

38、为保护生态环境,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40%的消费税。(   

39、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0、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按该货物在出口时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格计算应退的消费税款。(   

四、辨析题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该项消费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5、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

6、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7、用外购的已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可在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准予扣除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8、在计算消费税时,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是国家税务总局。

五、案例题

1、某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200512月购销情况如下:

1)购进A种烟丝一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额1.7万元,借货方代垫运费1000元,款项已付,发票已通过认证。取得运费发票注明的运费600元,建设基金200元、保管费100元、装卸费100元;A种烟丝当月有一半被生产甲、乙两种卷烟所耗用。

2)购进B种烟丝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万元,税款0.68万元,款项已付,发票已送税务机关认证。

3)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税额5.1万元,款项已付,支付安装费3万元,设备已投入作用。

4)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税款1.7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5)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因火灾损失3万元,等待处理。

6)销售甲种卷烟6箱,价款15万元,税款2.55万元。

7)以自产乙种卷烟2箱,成本价1万元赠送关系单位。

8)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烟叶,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20万元。

9)将收购的烟叶10万元发往丙企业,委托丙企业加工烟丝,支付加工费0.5万元,税款850元,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售价。

10)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兽,取得价款18万元,税款3.06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烟丝消费税率30%)。

计算该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2、某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A型小轿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每辆88,889元。20063月份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汽车贸易中心销售80辆,汽车贸易中心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帐。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辆,并支付给运输单位10,000元,取得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2,0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售价100,000元,帐面原值150,000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5)将本厂自产的一辆A型小轿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

6)购进小轿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800,000元,税款986,0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轿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8)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小轿车,支付收购金额60,000元(小轿车消费税率5%)计算本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

3、某酒厂2006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本月生产啤酒500吨,销售480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3,000元。

2)本月生产粮食白酒1,000箱,每箱20斤,销售850箱,每箱出厂价500元(不含税)。

3)厂招待所领用粮食白酒10箱,啤酒500公斤自用。

4)给职工超产奖励发放粮食白酒8箱,并参加交易会赞助粮食白酒20箱。

5)以试产粮食白酒30箱换回原料小麦3,000斤。已知试产粮食白酒共投入成本8,000元,无参考价,每箱20斤。

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4、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毕,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计算:(1)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额。

2)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烟丝消费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5、某摩托生产企业本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了一批摩托车,不含税价22万元,货尚未发出;赠送给国家摩托车培训基地价值30万元自产摩托车;从某维修店收购一批旧摩托车,收购价12万元,加工后又售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20万元,另收包装费1万元。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金5.95万元(符合抵扣条件),上月购入的价值3万元的零件被盗。

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价,摩托车消费税率为10%)。

6、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68月发生以下业务:

1)外购汽车轮胎,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2)进口汽车发动机一批,关税完税价格3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35%,海关已代征进口环节税金;支付运费1万元(有货票),货已入库,本月生产领用150万元。

3)销售小轿车一批,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4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4)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一批,取得含税价款234万元。

5)应客户要求,用自产小轿车的底盘改装一辆抢险车,收取含税价款13万元,另收改装费2万元。

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率为5%)。

7、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80辆摩托车,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当月售出其中70辆,每辆售价4万元(不含税)。又从国内一生产厂家购进摩托车100辆,取得厂家开具的专用发票,每辆支付金额1.755万元(含税),本月外销90辆,出口离岸价205万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应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率10%,出口退税率为13%)。

8、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自制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10斤,不含税单价80/箱,收取包装物押金70,200元,装卸费23,400元。

2)从A酒厂购进粮食酒精6吨,用于勾兑38度白酒20吨,当月全部出兽,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

3)将自产48度粮食白酒10吨,以成本价每吨7,000元分给职工作福利,对外不含价售价为每吨9500元。

4)出兽特制黄酒50吨,每吨售价2,000元。

5)委托某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生产10吨白酒,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3.5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不含税),收回后装瓶出兽,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

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20069月购销情况如下:

193日,销售粮食白酒100箱,每箱30公斤,每箱单价1280元,开出专用发票。

295日,销售自制药酒50箱,每箱单价540元,开出专用发票。

397日,外购已税薯类白酒一批,买价6,8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当月已全部用于勾兑成散装白酒,该白酒销售1,000公斤,销售额24,000元(开出普通发票),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860元,年内已返还。

4911日,外购酒瓶一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425元;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玉米一批,收购凭证注明价款3,400元(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5920日,用自制的粮食白酒10瓶做广告样品,20瓶用于展览会做展品,50瓶用于职工福利,正常售价每瓶25元(不含税),每瓶0.5公斤。

计算该厂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

10、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6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某应税消费品10,000件,每件售价20元,用自备车运输,收取费用1,170元;销售给乙公司同类消费品5,000件,每件售价22元,交给某运输公司,代垫运输费用5,850元,运费发票已转发给乙公司;销售给丙公司同类消费品3,000件,每件售价10万元,此价格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偏低价格(上述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

2)发给本企业职工上述消费品5000 ,每件收费5元。

3)将当月新开发的应税消费品赠送给某单位试用,已知该产品生产成本20,000元。

4)销售企业已使用过的一台机床和应纳消费税的小汽车,分别获得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0元,该机床和小汽车的原值分别为48,000元和120,000元。

5)当月外购材料两批,一批于5日付款购进,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发票已于月底通过认证),另一批于30日购进,专用发票注明金额70,000元(发票已送交税务机关认证)。两批购进货物发生运费500元和7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6)当月外购燃料共计40,000元(不含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但职工取暖耗用燃料价值5,000元。

7)月初留抵税额20,000元。

注:应税消费税消费税率为10%,新开发消费品消费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10%,增值税率17%

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

11、飞驰摩托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Q250型(汽缸容积为250毫升)、Q300型(汽缸容积为300毫升)和Q125型(汽缸容积为125毫升)摩托车。20065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了Q250型摩托车,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款5.1万元,款项已收,发票已给购货方,货物尚未发出;

2)向国家摩托车培训基地赠送售价为30万元的Q300型摩托车;

3)月初从大地摩托车制造公司购进100T100型摩托车(汽缸容积为100毫升),购入价每台1500元,取得大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税款2.55万元,当月该批摩托车全部投入改装生产,经过该厂改装后成为该厂100Q125型摩托车(汽缸容积为125毫升),当月该厂以每台2000元售价将该批摩托车全部售给某摩托车行,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另外在销售摩托车的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向摩托车行收包装费1.17万元;

4)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税金6.8万元;

5)上月购入的价值3万元的零件被盗,并且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

有关资料显示:该企业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不属于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企业,在上述业务中,除注明的以外,对外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款项均以支付,且购销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取得的抵扣凭证均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该单位当月期初无留抵税额。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2、飞达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5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51日,收到前期委托甲橡胶厂加工完工的FD-1型(非子午线)汽车轮胎1 000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0元,税款8500元。资料显示:飞达汽车厂发出材料成本31万元,甲厂汽车轮胎加工费(不含税)50/只,甲厂无同类轮胎的销售价格。

2)委托加工收回FD-1型(非子午线)汽车轮胎后,52日,发达汽车厂将其中的600只投入生产FD1.3T型(排气量1.3升)乘用车150辆,200只投入生产FD1.6T型(排气量1.6升)乘用车50辆。有关资料显示:该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FD-1型(非子午线)汽车轮胎期初无库存,该批轮胎生产领用后,委托加工收回的FD-1型(非子午线)汽车轮胎库存200只,其对应的已纳代扣代缴消费税额为8000元。

3)当月销售FD1.3T型乘用车100辆,售价(不含税)每辆6万元,当月销售FD1.6T型乘用车50辆,售价(不含税)每辆8万元。

4525日,将委托加工收回的100FD-1型轮胎销售给汽车维修公司,取得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

5)当月将新研制的FD2.4T(排气量2.4升)型乘用车2辆,作为样品赠送给某汽车博览会。有关资料显示:该厂该型号乘用车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单位生产成本18.2万元。

有关资料显示:该企业已上防伪税控系统,在上述业务中,除注明的以外,对外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款项均以支付,且购销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取得的抵扣凭证均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该厂20065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期初借方余额为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汽车厂20065月份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甲橡胶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13、荣美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5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购进生产化妆品的原料(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税款10200元。并验收入库。

2)当月对外销售香水一批,取得价款30000元,增值税款5100元。

3)当月对外销售RM-1型成套化妆品一批,取得价款40000元,增值税款6800元。

4)当月组成RM-2型成套化妆品20套,组成该批成套化妆品分别用去成本为600元(不含税)的香水、成本为600元(不含税)的护肤护发品和成本为100元(不含税)的化妆镜以及发生其他费用100元,当月将上述成套化妆品,赠送给某美容店试用。有关资料显示:该厂该型号成套化妆品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

5)受佳美化妆品厂委托,为其加工一批胭脂,佳美化妆品厂提供原材料12万元,当月加工完毕,佳美化妆品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荣美化妆品厂开具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款3400元。有关资料显示:该厂该型号胭脂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20万元。

有关资料显示:该企业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不属于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企业,在上述业务中,除注明的以外,对外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款项均以支付,且购销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取得的抵扣凭证均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该单位当月期初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14、惟木佳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当月从林兴木材加工厂购进板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税款5100元。

2)当月接受佳美装饰公司委托,生产实木装饰板一批,佳美装饰公司提供板材成本为17500元,当月加工完毕,佳美装饰公司收回产品,惟木佳地板厂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2340元(含税价)。有关资料显示:该厂该型号实木装饰板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

3)当月销售实木淋漆地板,取得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

4)当月特制实木复合地板一批,用于办公室装饰,该批地板成本为9500元,该批地板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有关资料显示:该企业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不属于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企业,在上述业务中,除注明的以外,对外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款项均以支付,且购销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取得的抵扣凭证均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该单位当月期初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15、某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2日,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2000吨,以现金支付款项,开具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32万元,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该批玉米,取得运输普通发票,注明运费10000元,装卸费2000元,款项用现金支付,该批玉米已验收入库。

255日,从山东某制酒厂购入薯类白酒10吨,验收入库,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2万元,增值税额5 440元,货款支付;取得铁路货票注明运费2000元,建设基金200元;当月全部投入“玉薯液”的生产。有关资料显示:该企业购入的薯类白酒期初无库存,当月购入的已经全部投入当期生产,期末库存为0

3520日,经检查发现因仓库被盗,丢失“玉粮液”100箱,发现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的玉米11吨发生霉烂变质,财务帐面价为8700元。有关资料显示:丢失的“玉粮液”100箱,其生产成本为30000元,在生产成本中,外购的属于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为50%,在外购扣除项目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采购成本之比为14100

4524日,销售“玉粮液”2000箱,价款为100万元,税款为17万元。

5524日,将一直窖藏不对外销售的特酿粮食白酒一批[100瓶,每瓶1斤(500毫升),酒精含量为45%],送给关系单位。有关资料显示:该批白酒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经过统计核算该批白酒生产成本为8000元。

6525日,发福利,为全厂职工免费发放 “玉粮液”50箱。

7526日,出兽“玉薯液”200箱,价款60000元,税款10200元,并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51元。

有关资料显示:“玉粮液”为粮食白酒,每箱20瓶,每瓶内装白酒1斤(500毫升),酒精含量38%,每瓶售价(不含税)25元;“玉薯液”为以外购薯类白酒为原料生产的白酒,每箱20瓶,每瓶内装白酒1斤(500毫升),酒精含量32%,每瓶售价(不含税)15元;上述几项业务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需要验证的抵扣凭证均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验证,该厂20065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期初余额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部分     消费税业务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C         2[答案] D      3[答案] A       4[答案] D

5[答案] C         6[答案] D      7[答案] B       8[答案] D

9[答案] C       10[答案] B     11[答案] B      12[答案] B

13[答案] A      14[答案] C     15[答案] C      16[答案] C

17[答案] D      18[答案] C     19[答案] A      20[答案] B

21[答案] D      22[答案] B     23[答案] C      24[答案] B

25[答案] B      26[答案] C     27[答案] C      28[答案] D

29[答案] A      30[答案] C     31[答案] C      32[答案] C

33[答案] D      34[答案] B     35[答案] B      36[答案] D

37[答案] B      38[答案] D     39[答案] A      40[答案] C

41[答案] 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       2[答案]AD     3[答案]BCD      4[答案]ABC

5[答案]AC       6[答案]ABC    7[答案]BC       8[答案]BD

9[答案]AB      10[答案]BD    11[答案]ABD     12[答案]ABCD

13[答案]BCD    14[答案]BD    15[答案]BCD     16[答案]ABCD

17[答案]ABCD   18[答案]AC    19[答案]AC      20[答案]AD

21[答案]AC     22[答案]ABD   23[答案]AD      24[答案]ACD

25[答案]BD     26[答案]BC    27[答案]CD      28[答案]ABD

29[答案]AB     30[答案]BCD   31[答案]AD      32[答案]BD

33[答案]AD    

三、判断题

1 [答案]  ×    2[答案]  ×       3[答案]  ×     4[答案] 

5 [答案]      6[答案]         7[答案]       8[答案]  × 

9 [答案]  ×   10[答案]  ×      11[答案]  ×    12[答案] 

13[答案]  ×   14[答案]        15[答案]  ×    16[答案]  ×

17[答案]     18[答案]  ×      19[答案]      20[答案]  × 

21[答案]     22[答案]        23[答案]  ×    24[答案] 

25[答案]  ×   26[答案]        27[答案]  ×    28[答案]  ×

29[答案]     30[答案]  ×      31[答案]      32[答案] 

33[答案]  ×   34[答案]        35[答案]      36[答案]  ×

37[答案]  ×   38[答案]  ×      39[答案]      40[答案]  ×

四、辨析题

1、答案及评分标准:错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样可以平衡外购应税消费品与自产应税消费品之间的税负,并保证财政收入。因此,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显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新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2、答案及评分标准:对

1)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表面看,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这种交换,是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而转让应税消费品的,其行为仍然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销售应税行为,应按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2)考虑到这种交换行为,存在着价格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很难界定出一个计税的标准。因此,为保护税基,政策规定,从高确定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答案及评分标准:错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则应按其销售金额,依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不是一律从高确定税率计算消费税。

4、答案及评分标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这是正确的,但该项消费税应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原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的,委托方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法 定的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答案及评分标准;错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561日起,对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天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6、答案及评分标准:对

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渠道很多,有通过厂本部直接对付销售的,有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应并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核算,以销售机构对外销售的实际价格核算销售收入,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通过门市部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大多价格较高,且包含增值税,因此,计算时应注意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7、答案及评分标准:对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税法列举的范围,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 已纳消费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税款。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只能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从其他渠道购进的,均不得计算扣除。

用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已从200151日起停止执行。

8、答案及评分标准:错

按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为

1)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 家税务总局核定。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计税价格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3)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五、案例题

1

 10,000×(1+10%)

1-30%

1)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25,500+                     〕×17%+30,600

             =58771.43万元

②进项税额=17,000+800×7%+17,000-30000×17%+200,000×13%+850

=55,806

③应纳税额=58,771.43-55,806=2,965.43

 10,000×(1+10%)

1-30%

2)消费税:

应纳税款=150,000×45%+6×150+                      ×30%+2×150

 100,000+5,000

1-30%

 100,000

2

     

 -            ×30%+                   ×30%

      

=103,414.29

2

 60,000

1+17%

①销项税额=80×88,889+50×88,889+             +88,889)×17%=1,988,276

②进项税额=8,000×7%+986,000=986,560

③应纳增值税额=1988276-986560=1,001,716

 60,000

1+17%

④应纳消费税=80×88,889+50×88,889+           +88,889)×5%

=584,787

3

答案及评分标准:

①啤酒:480×250+0.5×250=120,125

②粮食白酒:500×850×20%+20×850×0.5+10×500×20%+10×20×0.5+8

×500×20%+8×20×0.5+20×500×20%+20×20×0.5+30

 

 8,000×(1+10%)

1-20%

×20×0.5+                      ×20%=100,180

 

4

①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不含增值税)=1.272/1+6%=12,000

应纳增值税额=12,000×6%=720

 80,000+12,000

1-30%

②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30%=39,429

 

③卷烟厂应纳消费税额=40×150+60×45%-39,429×50%=256,286

 20+1

1+17%

5

1)销项税额=22+30)×17%+           ×17%=11.89万元

 

2)进项税额=5.95-3×17%=5.44万元

3)应纳税额=11.89-5.44=6.45万元

 20+1

1+17%

4)应纳消费税额=22+30+          )×10%=6.99万元

6

①进项税额=17+300×1+35%)×17%+1×7%=85.92万元

 13+2

1+17%

 234

1+17%

②销项税额=400+          +           )×17%=104.18万元

 

③应纳税额=104.18-85.92=18.26万元

 234 

1+17%

消费税额=400×5%+          ×5%×(1-30%=27万元

7

 

 200×(1+20%)

1-10%

1)应纳增值税额=                    ×17%=45.33万元

 

 

 200×(1+20%)

1-10%

2)进口应纳消费税额=                     ×10%=26.67万元

 

3)销售应纳增值税额=70×4×17%-45.33=2.27万元

4)销售摩托车不纳消费税。

 1.755

1+17%

 


5)应退增值税额=            ×90×13%=17.55万元

 

 1.755

1+17%

6)应退消费税额=            ×90×10%=13.5万元

 

8

70,200+23,400

1+17%

增值税:=5,.000×80+                      +9,500×10+2,000×50+80,000

×17%=128350

70,200+23,400

1+17%

消费税:

5,000×10×0.5+5000×80×20%+                      ×20%+80,000×20%

 +20×2,000×0.5+10×9,500×20%+10×2,000×0.5+50×240+10

×2,000×0.5+80,000×20%=224000

 24,000+1,860

1+17%

9

1)增值税:①销项税额=100×1,280+50×540+             

 

+10+20+50)×25 〕×17%=30,447.43

②进项税额=6,800×17%+1,425+3,400×13%=3,023

③应纳税额=-=27,424.43

2)消费税额=100×1,280×20%+100×30×2×0.5+50×540×10%

 24,000+1,860

1+17%

             +                   ×15%+1,000×2×0.5+80瓶×25×20%

            

+80×0.5=36,055.38

10

 10,000×20+5,000×22

10,000+5,000

 1,170

1+17%

1)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10,000×20+           +5.000×22+                      

 20,000×(1+10%)

1-30%

          

×3,000+500+                    〕×17%

          

=414,773.57×17%

            =70,511.51

②进项税额=50,000×17%+500×7%+40,000-5,000)×17%+20,000

          =34,485

 50,000

1+4%

③应纳税额=70,511.51-34,485+            ×4%×50%

        

 1,170

1+17%

=16,988.05

2)消费税额=10,000×20+             +5,000×22

 

 10,000×20+5,000×22

10000+5000

+                            ×3,000+500)〕×10%

 

 20,000×(1+10%)

1-30%

+                        ×30%=47,763.07

11、业务(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已在当月发生,其销项税额为:5.1万元;摩托车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消费税额,应计消费税销售额为3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Q250型摩托车(汽缸容积为250毫升)适用税率为3%,应纳消费税30×3%=0.9(万元);

业务(2)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并且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用于其它方面”,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应计消费税销售额为3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Q300型摩托车(汽缸容积为300毫升)适用10%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30×10%=3(万元);

业务(3)购入100T100型摩托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万元,销售摩托车销售额为20万元,销售摩托车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包装费1.17万元,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和消费税销售额之中(增值税销售额与消费税销售额相同),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规定,包装费计入销售额数额为:1.17÷(1+17%=1(万元)。则该笔业务计税销售额为20+1=21(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17%=3.57(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Q125型摩托车(汽缸容积为125毫升)适用税率为3%,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为21×3%=0.62(万元)。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的规定,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摩托车的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本题中,由于当期外购的已税摩托车已经全部投入当期改装生产(被当期生产领用),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的的买价应当为“大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并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T100型摩托车(汽缸容积为100毫升)适用税率为3%,因此,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15×3%= 0.45(万元)。该笔业务实际应当缴纳消费税额为:0.62-0.45=0.17(万元)。

业务(4)购进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

业务(5)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实际成本为3万元,当期应当扣减的进项税额为3×17%=0.51(万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2.55+6.8-0.51=8.84(万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5.1+5.1+3.57=13.77(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3.77-8.84=4.93(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0.9+3+0.17=4.07(万元)

12、业务(1),增值税方面:委托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属于接受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该笔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元。消费税方面:委托甲橡胶厂加工(非子午线)汽车轮胎,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受托方(甲橡胶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由于甲橡胶厂无同类轮胎的销售价格,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该业务中,材料成本为31万元,加工费为50000元,汽车轮胎(非子午线)消费税税率为10%,组成计税价格=31+5)÷(1-10%=40(万元),甲橡胶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为:40×10%=4(万元)。

业务(2)将收回委托加工FD-1型(非子午线)汽车轮胎800只(600+200)投入生产应缴消费税的乘用车,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不属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规定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范围,该笔业务不能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业务(3)当月销售FD1.3T型乘用车100辆,销售额为6×100=600万元;当月销售FD1.6T型乘用车50辆,销售额为8×50=4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合计600+400=10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17%=17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项规定,FD1.3T型(排气量1.3升)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3%FD1.6T型(排气量1.6升)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5%,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应缴消费税为:600×3%+400×5%=38(万元)。

业务(4)增值税方面:将委托加工收回的100FD-1型轮胎销售给汽车维修公司,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7%=0.85(万元)。消费税方面:将委托加工收回的100FD-1型轮胎销售给汽车维修公司,属于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兽,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税品直接出兽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0元。

业务(5),在增值税方面:“将新研制的FD2.4T(排气量2.4升)型乘用车2辆,作为样品赠送给某汽车博览会”,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该厂该型号乘用车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组成计税价格,因为FD2.4T(排气量2.4升)型乘用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结合《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的规定,其完整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应当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该笔业务乘用车成本为2×18.2=36.4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八项规定,乘用车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一)13)项的规定,FD2.4T(排气量2.4升)型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所以,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为:36.4×(1+8%)÷(1-9%=43.2(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43.2×17%=7.344(万元)。消费税方面:“将新研制的FD2.4T(排气量2.4升)型乘用车2辆,作为样品赠送给某汽车博览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应当“于移交使用时纳税(消费税)”,由于“该厂该型号乘用车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与组成增值税的计税价格相同,即: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为:36.4×(1+8%)÷(1-9%=43.2(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一)13)项的规定,FD2.4T(排气量2.4升)型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缴消费税为:43.2×9%=3.888(万元)。

由于“该厂20065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期初借方余额为1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规定,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0.85+100=100.85(万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170+0.85+7.344=178.194(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8.194-100.85=77.344(万元)

甲橡胶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为:40×10%=4(万元)。

汽车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为:38+3.888=41.888(万元)

13、业务(1)购进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取得专用发票,属于购进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为:10200元;

业务(2)销售香水,取得价款30000元。在增值税方面: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7%=5100元。在消费税方面: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消费税税率为30%,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消费税额为:30000×30%=9000元。

业务(3)销售RM-1型成套化妆品,取得价款40000元。在增值税方面: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0000×17%=6800元。在消费税方面: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行为,其消费税税率为30%,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消费税额为:40000×30%=12000元。

业务(4)在增值税方面:将自己组成的成套化妆品,赠送给某美容店试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该厂该型号成套化妆品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组成计税价格,因为成套化妆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结合《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的规定,其完整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应当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该笔业务成套化妆品成本为(600+600+100+100=1400元;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二)项规定,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成套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所以,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为:1400×(1+5%)÷(1-30%=21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元。消费税方面:“将自己组成的成套化妆品,赠送给某美容店试用”,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应当“于移交使用时纳税(消费税)”,由于“该厂该型号成套化妆品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与组成增值税的计税价格相同,即: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为:1400×(1+5%)÷(1-30%=2100元,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成套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缴消费税为:2100×30%=630元。

业务(5)在增值税方面:受佳美化妆品厂委托,为其加工一批胭脂,收取加工费2万元,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项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0×17%=3400元。在消费税方面: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的规定,胭脂属于应税消费品中的化妆品项目;受佳美化妆品厂委托,为其加工一批胭脂,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受托方(荣美化妆品厂)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消费税),该厂该型号胭脂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20万元;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因此,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为:200000×30%=60000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10200(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5100+6800+357+3400=15657(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5657-10200=5457(元)

当月自产自销、自用应缴消费税额为:9000+12000+630=21630(元)

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额为:60000(元)

14

业务(1),在增值税方面:购进板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购进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为:5100元;

业务(2)在增值税方面:接受佳美装饰公司委托,生产实木装饰板,收取加工费2340元(含税价),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项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销售额为:2340÷(1+17%=2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17%=340元。在消费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木装饰板属于应税消费品实木地板项目;受佳美装饰公司委托委托,为其加工实木装饰板,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由于该厂该型号实木装饰板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该笔业务中材料成本为17000元;含税加工费收入为2340元,属于不含税的加工费为2340÷(1+17%=2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规定,实木装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7000+2000)÷(1-5%=20000(元)。因此,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为:20000×5%=1000元。

业务(3),在增值税方面:销售实木淋漆地板,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0×17%=17000元。在消费税方面:销售实木淋漆地板,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规定,实木淋漆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该笔业务应缴消费税额为:100000×5%=5000元。

业务(4),在增值税方面:该厂将特制实木复合地板一批,用于办公室装饰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该厂该批实木复合地板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组成计税价格,因为实木复合地板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而且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结合《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的规定,其完整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应当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该笔业务实木复合地板成本为95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八条规定,实木地板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规定,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因此,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95000×(1+5%)÷(1-5%=105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500×17%=1785元。消费税方面:“该厂将特制实木复合地板一批,用于办公室装饰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应当“于移交使用时纳税(消费税)”,由于“该厂该批实木复合地板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与组成增值税的计税价格相同,即: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95000×(1+5%)÷(1-5%=105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木复合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因此,该笔业务应缴消费税为:10500×5%=525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5100+340=5440(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17000+1785=18785(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785-5440=13345(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合计为:5000+525=5525(元)

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为:1000(元)。

15、业务(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2000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2万元。属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关于“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林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的规定,根据财税[2002]12号文件关于“从2002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规定,收购农产品业务进项税额为:320000×13%=41600(元);涉及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购进货物支付运费金额为发票上注明运费10000而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2000元则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的扣除率7%计算,购进货物支付运费进项税额为:10000×7%=700(元);二者合计,该笔业务进项税额合计为:41600+700=42300(元);

业务(2),在增值税方面:购入薯类白酒,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2万元,增值税额5 440元。属于购进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为:5440元;取得铁路货票注明运费2000元,建设基金2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铁路货票上注明运费2000元和建设基金340元均可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的扣除率7%计算,购进货物支付运费进项税额为:(2000+200)×7%=154(元);在消费税方面:购入薯类白酒,属于购进应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的规定,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已税薯类白酒的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本题中,由于“该企业购入的薯类白酒期初无库存,当月购入的已经全部投入当期生产(被当期生产领用),期末库存为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应当为“0+32000-0=32000(元)”,并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20%,因此,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32000×20%= 6400(元)。

业务(3),其一,“仓库被盗,丢失“玉粮液”100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生产“玉粮液”白酒时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且无法准确确定该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根据题中资料,丢失“玉粮液”100箱应当扣减的进项税额为:30000×50%×14%=2100(元);其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的玉米11吨发生霉烂变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生产购进玉米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且无法准确确定该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由于玉米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库存玉米成本=买价-进项税额,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库存玉米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根据题中资料,非正常损失玉米成本为8700元,根据财税[2002]12号文件,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因此,“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的玉米11吨发生霉烂变质”,应当扣减的进项税额为:8700÷(1-13%)×13%=1300(元);两项合计,当期应当扣减的进项税额为:2100+1300=3400(元)

业务(4),在增值税方面:销售“玉粮液”2000箱,销售额为1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税率的规定,白酒增值税税率为17%;销项税额为:100000×17%=170000(元);

在消费税方面:“玉粮液”属于粮食白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之(四)规定,白酒从价定率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税为0.5/斤(500克)。销售额为1000000元,重量为2000(箱)×20(瓶/箱)×1/=40000(斤),该笔业务消费税合计为:1000000×20%+40000×0.5=200000+20000=220000(元);

业务(5),在增值税方面:将特酿粮食白酒无偿送给关系单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该批白酒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组成计税价格,因为粮食白酒属于应税消费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并结合《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根据该笔业务题中所列资料,该批白酒生产成本为8000元,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二)的规定,粮食白酒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之(四)规定,白酒从价定率消费税税率为20%,因此,送给关系单位白酒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000×(1+10%)÷(1-20%=11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税率的规定,粮食白酒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000×17%=1870(元);在消费税方面:将特酿粮食白酒无偿送给关系单位,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应当“于移交使用时纳税(消费税)”,由于“由于该批白酒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与组成增值税的计税价格相同,即: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1+10%)÷(1-20%=11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四)的规定,白酒从价定率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税为0.5/斤(500克)。该笔业务组成计税价格11000元,重量为100瓶×1/=100斤,该笔业务消费税合计为:11000×20%+100×0.5=2200+50=2250(元);

业务(6),在增值税方面:为全厂职工免费发放 “玉粮液”50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视同销售,由于“玉粮液”有当月同类货物价格,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其销售额按当月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确定,根据题中所列资料,50箱“玉粮液”的销售额为:25×20×50=2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000×17%=4250(元)。在消费税方面: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应当“于移交使用时纳税(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四)的规定,白酒从价定率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税为0.5/斤(500克)。该笔业务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与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同为25000元,重量为20×50×1/=1000斤。

该笔业务消费税合计为:25000×20%+1000×0.5=5000+500=5500(元);

业务(7),在增值税方面:出兽“玉薯液”200箱,价款60000元,税款10200元,并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5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的规定,出兽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笔业务销售额为60000+351÷(1+17%=60300(元),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0300×17%=10251(元);在消费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四)的规定,白酒从价定率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税为0.5/斤(500克)。该笔业务计算消费税的销售价格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同为60300元,该批“玉薯液”白酒的重量为20×200×1/=4000斤,该笔业务消费税合计为:60300×20%+4000×0.5=12060+2000=14060(元);

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42300+5440-2100-1300=44340(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170000+1870+4250+10251=186371(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6371-44340=142031(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额合计为:220000+2250+5500+14060-6400=235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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